北京:完善合作社法促进集约化经营

北京:完善合作社法促进集约化经营

摘要:合作社是促进农民集约化经营的有效渠道,是将分散经营农民组织起来的有效手段,我们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其更符合中央精神,以制度的力量不断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前不久闭幕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要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允许“探索、探索、再探索”。不久前中办、国办也已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快发展农户间的合作经营”。从实践情况看,近年来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很快,但农民合作社在经营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很值得思考。

比如,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在新形势下,这一分配形式显得过于单一,缺乏对管理层的激励,制约社会资本的介入。而且,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可享有附加表决权。这些并没有十分充分地体现出资本及技术价值,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此外,财政补助资金分配也缺乏一定标准,面对多样化的经营方式和内容,往往不能使农民普遍受益。

鉴于目前合作社的经营管理现状,结合基层的观察情况,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完善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以合作方式为基础,细分合作社类型。第一种是资合型,以农民出资入股购买公用生产资料、租赁土地,或者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实现集约化经营;第二种是劳合型,特定公司或者合作社以合同约定的方式与入社农民合作,提供产品销售服务及技术指导,合作社社员分散经营、集中销售并享受相应技术指导服务;第三种是复合型,农民既出资入股,同时与合作社签订协议实现共赢;第四种是服务型,由农民自行组建或上级部门组织,为合作社社员提供生产技术、政策性补贴、贷款等服务。

与此同时,针对不同类型合作社,还需要完善相应的配套机制。比如建立多样化的收入分配体制,资合型合作社以股本为基础的分配体系,劳合型以合同约定为基础的收益分配机制,复合型应有所兼顾,而服务型则可由出资人自行确定,农民只享受相应服务,以此来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比如,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决策体系,采取多种决策方式,而不是去强制确定合作社的合作方式。再比如,建立更有针对性的财政引导政策,确保农民能够普遍受益,避免少数人不当得利。

合作社是促进农民集约化经营的有效渠道,是将分散经营农民组织起来的有效手段,我们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其更符合中央精神,以制度的力量不断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作者为怀柔区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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