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什么样的国家,怎样建设国家”,内在地包含着“依靠什么方式治理,怎样治理”的问题。长期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不断深入探索社会主义国家治国理政的特点和规律,努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从严治党的客观要求,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习近平总书记作关于《决定》的说明,系统部署法治中国建设,标志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科学化水平达到新高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建设进入新阶段,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实现新跨越。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是我们党深刻认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共产党执政规律得出的一条重要结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实现这一总目标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
治理与法治是社会历史中不可或缺的要素、机制和实践,二者相辅相成。只不过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治理有传统治理与现代治理之分,法治有传统法制与现代法治之别。当代世界的两大制度体系,又有了资本主义治理和法治与社会主义治理和法治的比较。从历史发展的趋势看,法治在治理中的地位作用愈益上升,治理与法治的相互依存、相互融合程度愈益增强,法治是治理文明的显著标志。
人类社会从形成国家起就有了法制,法制是统治利益、统治意志、统治权力的固定化、规范化表达,如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秦始皇的“秦律”等。但法制还不等于法治,法治的本质正如四中全会《决定》所表述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简而言之,就是人服从法、权从属法、行受制法,就是依法治国。从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而言,与法治相对应的是人治,也就是治理主体及其行为不受法律限制和制裁,可以为所欲为、以人代法,有法制、无法治。即使我国古代出现过“文景之治”“贞观之治”等封建盛世,也只是贤君良主的一时政绩,并不能保证长治久安、万世太平,都不能逃脱“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治乱循环。
法治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人类政治文明包括治理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虽然法制是由人制定的、法治是靠人实施的,但法制一旦形成,就有了制约人的行为,包括制约法制制定者的力量;法治一旦确立,就有了高于个人和组织,包括高于法治实施者的权威,法治就能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法治能够为国家稳定发展提供坚实基础,为国家有序发展提供规范框架,为国家持续发展提供确定空间。邓小平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总结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特别是吸取“文革”中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的沉痛教训,深刻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指明了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前进方向,确立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重大原则。
保持国家和社会的运行需要多种机制,治国理政有着多种方式,既可推行道德教化、强化伦理约束,也可推行法治天下、强化法律权威。法治既相对于人治而言,也相对于德治等其他治理方式而言。实际上,治国理政是多种方式综合运用的结果,我国古代就提出了“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的思想。但在这些治理方式中,必有一种方式起主导的支配作用。目前,世界上142个国家有成文宪法,这表明法治已成为当代社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说明法律要有伦理支撑,硬约束要有软约束配合,法治方式不能成为唯一方式。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同时要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这是因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基于经济运行的基本方式,法律的道德的上层建筑实质上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资源配置效率的内在要求。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可以说,没有法治就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命,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基石。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和必然要求,强调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就是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这“三化”的实质都是依法治理。制度是治理之本,依靠制度进行治理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不能单凭某种偏好、某人意志,随心所欲进行“治理”。治理制度化,最重要的是依法治理,法治中国是治理制度化的至高境界。规范是治理之要,推进规范治理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要点。治理规范化强调治理科学化、标准化,就是要遵循治理规律,细化治理标准、注重治理控制,治理规范化的进程就是法治化的进程。程序是治理之道,依照程序实现治理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要条件。程序是法治的必然要求,法治程序是治理程序化的体现,法治程序保证了法律的严肃性。不严格执行法治程序,就有可能造成法治失误,破坏法治公信力。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完善执法程序,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等等,都是法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具体化、细化和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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