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执行力的观念及其消弭(6)

行政行为执行力的观念及其消弭(6)

结语

本文从我国行政行为执行力理论中长期存在的意见分歧入手,对行政行为执行力的观念及其消弭进行了探究,并在论题所及的范围内,对我国行政执行制度(特别是非诉执行制度)的改革方向和我国行政法学对行政义务实效确保手段的研究方法进行了初步探讨。无须赘言,本文的上述探讨是特定法律思维的产物。如,将法律行为作为比肩物的“行政行为”的观念,将法律授权作为核心要素的“法律效力”的观念等。笔者深知,这种法律思维在我国目前并不见得能够取得行政法学界的广泛支持。相应地,本文也许只是在开头所提到的“叶说”与“方说”的意见分歧中对后者的一种支持和论证,难以说服前者。搁笔之际,期待学界能够就行政行为基本理论问题继续碰撞思想、凝聚共识。唯有如此,方能为我们共同建构的法学大厦夯实基础。

注释:

①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版,第244页(叶必丰执笔)。

②“叶说”中的“行政主体”是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特殊用法,与国外的“行政主体”有所不同。参见王天华:《国家法人说的兴衰及其法学遗产》,《法学研究》2012年第5期,第81页。为叙述方便,本文以“行政机关”指称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中的“行政主体”。

③方世荣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9页。罗智敏教授的观点与此类似,见朱维究、王成栋主编:《一般行政法原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319页以下(罗智敏执笔)。

④章志远:《行政行为执行力初探》,《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第102页。

⑤叶必丰:《论行政行为的执行力》,《行政法学研究》1997年第3期,第37页。

⑥翁岳生主编:《行政法》,(台湾)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590页。

⑦[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1页。

⑧参见[德]施托莱斯:《德国公法史:国家法学说和行政学(1800-1914)》,雷勇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552页以下。

⑨[德]维尔纳·弗卢梅:《法律行为论》,迟颖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38页。

⑩前引⑨,弗卢梅书,第50页。在此,他强调了私法关系中自力救济的禁止,即法律行为的强制执行须以法院的判决为基础,并以此说明行政行为和法律行为的区别。

(11)前引⑨,弗卢梅书,第48页。附言一句:民法学者往往据此否认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而行政法学者为了跻身法学,往往倾向于强调行政行为的法律行为性。两者实际上并不矛盾。

(12)[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3页。

(13)[英]威廉·韦德:《行政法》,楚建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44页。

(14)参见王天华:《行政行为公定力概念的源流》,《当代法学》2010年第3期,第13页以下。

(15)[日]塩野宏『行政法Ⅰ[第二版]』有斐閣(1997)125頁。

(16)[日]広岡隆『行政上の強制執行の研究』法律文化社(1961)407頁。

(17)前引(15),盐野宏书,第126页。

(18)[日]宇賀克也『行政法概説Ⅰ行政法総論[第二版]』有斐閣(2004)194頁。

(19)需要留意的是,这里存在一个“违法犯罪同质观”的问题。即在日本法上,后述之“通告处分”和“反则金”所针对的违法行为皆属“犯罪”,其“犯罪”的外延与我国有明显区别。

(20)前引(18),宇贺克也书,第215页。

(21)前引(18),宇贺克也书,第231页以下。

(22)应松年:《论行政强制执行》,《中国法学》1998年第3期,第14页以下。

(23)同上注,第16页。

(24) 郑琦指出:据杭州市所辖下城区、江干区、淳安县、临安市、建德市等5区、县(市)数据统计,2006年可执行行政案件总数是78672件,行政相对人主动 履行78161件,需行政强制执行511件,其中行政机关应依法自身强制执行47件,占9%,应通过非诉行政执行464件,占91%;2007年可执行行 政案件总数是258055件,行政相对人主动履行257397件,需行政强制执行658件,其中行政机关应依法自身强制执行70件,占11%,应通过非诉 行政执行588件,占89%。这一数据间接支持了应松年教授的总体把握。郑琦:《基层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面临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以杭州市为实证分析》,《行政法学研究》2009年第1期,第97页。

(25)这几种解读的出处分别是:傅仕成:《行政强制研究》,法律出 版社2001年版,第309页;赵贵龙:《行政强制执行的司法控制》,《人民司法》2001年第12期,第21页;甘文:《行政诉讼司法解释之评论——理由、观点与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24页。

(2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情况分析》,《人民司法》2007年第1期,第57页。

(27)乔新生:《行政强制拆迁不应由司法机关“背书”》,《人民法院报》2010年12月1日第2版。

(28)前引(24),郑琦文,第99页。

(29)杨建顺:《日本行政执行制度研究》,《法学家》2002年第4期,第20页。

(30)可参见韩炎红:《论行政执行诉讼的设立——对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的改造与理论整合》,《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0期,第159页;马美华:《试论行政执行诉讼——以非诉执行困境为视角》,《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4期,第61页。

(31)[日]最判平成14·7·9民集56巻6号1134頁。

(32)参见前引(18),宇贺克也书,第209页。

(33)前引(29),杨建顺文,第31页。

(34)前引(24),郑琦文,第96页。

(35)参见余凌云:《行政强制执行理论的再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8年第4期,第70页。

(36)黄学贤,汪厚冬:《论公布违法信息———以公安行政管理为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第90页。

(37)前引(35),余凌云文,第70页。

(38)参见章志远:《作为行政强制执行手段的违法事实公布》,《法学家》2012年第1期,第52页以下。

(39)但犯罪的非刑罚处理对于我国而言在制度上方兴未艾,在理论上也有待挖掘。《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公益劳动可能是一个适例,值得研究。

(40)前引(38),章志远文,第62页。

(41)《兵役法》第61条仅规定:“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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