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在中外历史的长河中,也曾出现过法治与改革同步推进的情况,但两者之间的关系从没有像当今中国这样紧密,同时推进的任务也没有如此紧迫。法治中国需要通过改革来实现,而法治建设同样需要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来实现。
变革制度与固守制度,使改革与法治之间出现了矛盾
法治与改革确实存在相互矛盾的思维和行为方式,同时使用这两种手段化解社会矛盾,在运行过程中会出现功能的相剋、作用的减弱以及相互掣肘等情形。在国家管理或者治理的自然进化过程中,这两种手段应该是分别使用的,以避免相互功能的抵消。然而在现阶段的中国要同步实行、同时开展,必然会加剧法治与改革之间固有的紧张关系。
关于法治与改革是对立的这一观点,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有,并且在理论上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只是邓小平的实践智慧化解了理论上的这一矛盾。邓小平提出了关于法治与改革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思路。这在30多年的改革实践中是成功的。经济实现了腾飞,法治建设主要是立法工作也取得了重大成就,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但我们同样要看到,在同一个历史时期既要重点抓法治,又要侧重抓改革。两手都要抓,只能适用于中国改革开放的初期。因为,那时的中国既不是法治国家,也没有法治社会,国家管理还无法完全依靠法律,众多领域的管理主要是依靠政策。在主要是靠政策治国的情况下,我们可以一手抓改革,一手抓法治,在改革过程中完善法治。那时作为改革的对象,主要不是法律的规定,而是作为治国的各种政策。改革开放初期的法治建设,也主要是创设能满足改革发展要求的法律。然而,在当今已经出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情况下,我们需要重新审视法治与改革之间的关系,我们需要发展“改革优先、法治附随,用法治巩固改革成果”的两手抓思想。必须看到,改革是要改变法律,法治是要捍卫法律,在一般情况下,改革与法治同时发力,会进一步强化两者之间的张力。不顾法律的改革,会破坏法治的权威,过于捍卫法治则可能会以法治的名义阻碍改革的推进。
从社会整体发展的角度看,法治并不适合与改革同步展开。因为改革与法治有不同的思维路径。改革虽然牵涉到国家社会的各个方面,但其显著的特征是要改变现有的法律制度,目标是制度能够促进发展并更接近于公平正义。改革思维的关键是变,是要改变现有的法律与秩序;而法治则是要用现行有效的法律化解社会矛盾,法治思维的关键,即固守现行的法律制度和秩序。法治的最主要功能是能够把社会冲突控制在最低的烈度。变革制度与固守制度,使改革与法治之间出现了矛盾。然而,我们发现当下的中国既需要改革,也需要法治,法治与改革需要同步展开,缺少任何一个方面都会使社会陷人混乱。不搞改革社会矛盾难以化解,不搞法治社会秩序难以维持。因而,深化改革与法治建设并行推进难以避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仅要认识到法治与改革关系的一致性,而且必须注意消除他们之间的矛盾冲突。但我们同样不能把两者之间的冲突、对立绝对化。我们需要在辩证法的指导之下把握改革与法治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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