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治与改革孰先孰后(3)

山东:法治与改革孰先孰后(3)

摘要:从法治与改革存在对立的关系来看,需要找到一种协调两者之间矛盾冲突的机制,这个机制就是法治方式、法治思维和法律方法的运用。重大改革都必须于法有据、用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识,所确立的就是“法治优先、改革附随”的指导思想。

建构以法治改革观为核心的法治意识形态,把社会矛盾和冲突控制在最低烈度

同时我们也不能脱离中国国情,简单地谈论法治与改革的关系。很多人以西方法治为参照系,要求中国按照西方法的模式进行改革。这样的思路视野过于狭窄,要想正确把握改革与法治的关系,需要我们在更宽广的范围内界定,这其中可能包含的宽度大体上有六个方面:

第一,把改革、法治与革命放到一起观察,会发现无论是法治还是改革都是为了避免“革命”的爆发,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执政党的长期执政。经过几十年的革命,我们夺取了政权取得了胜利。然而,在革命成功之后就应该进人和平发展的法治时期。虽然在和平时期的重要任务是避免革命,但避免革命不能仅靠法治这样的“防守”措施,我们需要用改革促进发展,在发展中化解社会矛盾。因而法治与改革都不可缺少。

第二,把法治、改革与社会放到一起研究,可以看到法治与改革是促进社会发展、实现公平正义的手段。用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凝聚改革共识,是用法治的妥协精神,兼顾宽容的原则、理性的论证、长远的思考、超阶级的度量,在不超越法治许可的范围内所进行的制度改良;是在建构公平正义社会的大目标下达成的共识;是用法治所奉行的科学和理性精神来满足民主、自由、公平、正义的诉求。

第三,把法治、改革与国家权力放到一起分析,可以发现实现法治是政治目标,通过改革逐步限制、规范国家权力是核心。我们不仅要注意到法治对外在行为的约束作用,还要注意发挥法治的内部整肃功能,以便与其他社会调控方式形成合力来完善国家与社会的治理。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国家治理者确实应该通过法治方式来提升治理能力。我们应该注意到,由法律方法论塑造的法治方式具有了自我纠错的矫正能力。在很大程度上,法治方式不仅可以使法律制度得到尊重,而且可以避免因对制度的机械运用而使制度出现崩溃。

第四,应该把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放到推动法治的主体——完善执政党依法执政、提升治理能力的关系中去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从党建的角度看就是完善执政党的政治方式。

第五,从中国国情出发考察法治与改革的关系,还包括从历史发展的脉络梳理两者之间的关系。要想准确把握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既要搞清楚中外历史上两者关系的理论;又要从历史实践中观察人们如何解决法治与改革的矛盾与冲突,特别是中外历史上成功实现现代化转型国家的经验与教训。作为一个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大国,中国面临着一系列的制度完善和构建。并且,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和司法现状,我们也不能完全套用欧美的法治建设模式,而是需要执政党认真总结国内外在法治建设与改革问题上的经验教训。忘记历史意味着背叛,仅仅就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现代”的理解,很容易会出现认识上的偏差。当今的改革是历史发展的继续,也是中国社会现代化转型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法治中国建设的全面推进是中国现代化继承中的最后冲刺。所以,需要对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和全面深化改革进行历史的研究,在历史发展进程中把握今天的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系。

第六,全面理解法治与改革关系还包括从意识形态的角度理解两者之间的关系。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需要人们首先改变传统的以权力为核心的政治意识形态,树立与社会转型相适应的法治意识形态。中国社会需要在法治意识形态的指引下进行决策,需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确定深化改革的措施,推进中国社会的法治化转型。主要内容是阐明我们需要在改革与法治的辩证关系中建构以法治改革观为核心的法治意识形态,从而用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形态来改变执政方式,实现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一体推进。从总的发展趋势来看,法治与改革在特定的历史时空会出现一些矛盾,在社会转型期需要认真对待,把其冲突控制在最低的烈度。“用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识”是今后改革的基本思维方式,中国需要在法治框架内进行改革。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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