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治与改革孰先孰后(2)

山东:法治与改革孰先孰后(2)

摘要:从法治与改革存在对立的关系来看,需要找到一种协调两者之间矛盾冲突的机制,这个机制就是法治方式、法治思维和法律方法的运用。重大改革都必须于法有据、用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识,所确立的就是“法治优先、改革附随”的指导思想。

从“改革优先、法治附随”到“法治优先、改革附随”

从法治与改革存在对立的关系来看,需要找到一种协调两者之间矛盾冲突的机制,这个机制就是法治方式、法治思维和法律方法的运用。重大改革都必须于法有据、用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识,所确立的就是“法治优先、改革附随”的指导思想。我们需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对立或者说存在矛盾与冲突的情况下,探索如何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律方法来化解社会矛盾,进行社会治理。我们需要在充分掌握法律方法的基础上,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律方法消解、化解改革与法治之间的紧张关系,建立化解两者之间矛盾冲突的协调机制。现在形式法治建设的任务和实质法治建设任务交融,既难以运用传统的实质思维解决问题,也难以照搬西方的形式法治,而必须借鉴中西法治历史中所蕴含的经验与智慧,以法律方法为基础塑造社会主义法治实现的路径。

经历了几百年的西方法治,已经形成了成熟的化解社会矛盾的危机处理方式。从他们的经验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改革与法治关系上,无论哪一种方式的单独运用都可能会出现偏差。美国内战之所以爆发,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因为“改革”过猛造成的。停滞改革或过于猛烈的改革如果不把握时机都可能会激化社会矛盾。而法治走向僵化不仅会放缓改革的步伐,而且也可能激化固有的矛盾。法国大革命就是因为贵族不肯改革常年累积出大量矛盾而引发的。

一些人认识不到改革与法治的对立、矛盾与冲突,认为深化改革与法治建设不存在对立,完全是一致的,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就是全面深化改革。确实,我们必须看到两者之间的统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在目的、进程、方式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在这一点上我们不同于西方,从总的方面看,西方法治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成熟“自然”生长的,而中国法治建设则是靠执政党和政府推进的,而这一推进的过程就是法治与改革必须同步开展,在改革中实现法治,在推进法治过程中深化改革。在西方社会的历史时空中,法治与改革建设基本不是同步的。法治指的是相对稳定的秩序,改革就是法律的废立改,只要废立改就意味着打破原有的秩序从头再来。要改革就必须先修法,是在运用法治方式来进行改革。而我国,深化改革与树立法治权威是同一个过程。先修法后改革的法治改革方式需要在改革中来实现。现实社会离法治中国还有很大距离,要想实现法治,必须深化改革,而深化改革也只能把法治中国建设作为目标。这就决定了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只能同步进行。

对于改革与法治两种措施,舍弃任何一个方面都会使国家治理事业出现问题。如果我们在理论上偏执于单方面的改革或法治会导致学术的分裂,在实践中则会使社会的人群出现对立。如果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制改革政策的出台,即用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识,则可以使我们的决策更加理性,防止因政策的失误而激化社会矛盾。同时,法治方式提供了有效的治官之途,对社会的长期稳定以及对执政党的长期执政意义重大。我们不仅需要全面推进法治建设,而且需要全面深人改革。在这种情况下,以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识,进而全面推进改革的命题,不仅是对法治与改革关系重新定位,而且对未来中国的发展有深远的意义。未来中国需要走向法治,这既是执政党的选择也是历史的必然。运用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识,既能够提升法治在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也是下一步全面改革的指导思想。如何准确地理解法治方式,进而理顿法治与改革关系,跳出改革的“转型陷阱”,化解权力与权利之间的“结构紧张”关系,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实践价值。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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