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积分落户制度设计的几点思考(2)

对积分落户制度设计的几点思考(2)

客观讲,学历和技能分属两系,学历认定简单容易,而专业技能种类繁杂且标准不一,认定颇有难度,处理不当还容易导致“办证”产业的再度兴起,既会增加城市管理负担,也会增加个人经济负担。不设此项,并不代表它不重要,只是换了一种方式,把它融入就业、交给市场去选择和认定。尤其是,随着我国现代职业教育改革步伐不断加快,城市外来就业人口中专业技术工人和职业院校毕业生的比重将会进一步增大,统筹考虑这部分人群的落户需求,确保积分落户制度设计在目标方位上不出现偏差,其意义不仅现实而且长远。

注重加强过程管理

积分参与人数之多、落户总量有限,供需矛盾十分突出,缓解这一矛盾的唯一办法就是加强“需求侧管理”,通过设置阶梯式的落户通道,调控落户规模和节奏,进一步加强积分落户的全过程管理,合理引导落户预期和选择。

落户通道的设置应以社保为路基。《意见》明确的积分指标中,“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考察的是生存状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和连续居住年限”衡量的是发展能力,而其中参加社会保险是度量积分人员是否愿意落户城市或具备城市自主生存能力的重要指标,其年限长短更具有代表性和综合性。吸纳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较长人员落户,可有效降低人口城市化的社会成本。可以说,铺就落户城市的通道是社保。另外也必须看到,在目前城市常住外来人口的诸多管理信息系统中,也只有社保信息比较全而准,积分落户管理也必须倚重社保信息。其运用之道就是,以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为主线,拉开积分参与人群的梯度,并根据梯度的人员规模,对应细化或调整“居住”和“就业”的有关限定条件或分值权重,从而对落户轮候规模和落户数量进行预前调控。

规模节奏的调控需合理设坡置坎。积分落户需要参与者爬坡过坎,但坡度和坎高皆应合理有据。一是积分起步要稳定求合法。“合法稳定”的界定决定积分参与人群规模,尺度把握应易于操作。稳定看时间,合法重凭证。通常情况下,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及以上的就业,即可认为既合法又稳定;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的住所即可视为是稳定,能提供政府备案可查的凭证即可认为是合法。二是申请门槛应高之有度。申请门槛决定轮候人群规模的大小,应以总量适度为宜,可按缴纳社保年限的底限为基准计算划定。参照《意见》明确的大城市要求不得超过5年的上限,特大和超大城市缴纳社保年限的底限应不低于6年。三是筛选条件要适当必需。无非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且“年富力强”,这三个条件不参与积分但影响落户,是适当的也是必需的。四是家庭落户可适量分步。关于落户家庭随员,《意见》明确为1人积分全家落户。为把有限的户籍资源用足用好,同时也不要对现行投靠政策造成“冲击”,家庭随员落户可采取1人积分2人入户(积分对象+未成年孩子)、配偶和父母走现行投靠政策落户的方式分步完成。从调控效果上,积分起步应“稳定”,落户随员要适量,之间的坡度要适当。

搞好与居住证赋权条件的关联对接

积分落户始于现行落户政策的改进,归于居住证制度的“管理”。对城市常住外来人口实行居住证制度,是我国人口管理制度的一个创新,旨在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对常住外来人口在居住地就业居住、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等进行统一管理、统筹推进。积分落户“供给”少、效应大,公共服务“需求”旺、压力大,在制度设计中应充分考虑两者的关联问题,搞好条件对接。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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