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法治政府建设结合了湖北特色(2)

湖北:法治政府建设结合了湖北特色(2)

摘要:行政决策法治化已成法治国家基本共识。建立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就是要实现政府决策的合法律性、可预期性;既要保证政府决策符合实定法要求,又要保证政府决策符合民主程序,而不是行政长官的拍脑门决策和一言堂决策。

无形中形成一种倒逼力量

记者:《意见》提到,要“加强依法行政考核力度,提高依法行政考核在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考核、政府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在湖北,现在依法行政考核是什么状况?提高权重会带来什么变化?

周叶中:2004年3月,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法治政府建设是一项全局性和长期性的系统工程,其实现不仅仅靠口号和宣传,更重要的是切实可行的操作性方案,“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和“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无疑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两个“抓手”。为此,2009年4月,省政府与国务院法制办签署了《关于共同推进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和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的合作协议》,共同研究制定湖北省建设法治政府的指标体系。2009年6月,湖北省正式出台《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2012年4月,又制定颁布《湖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据此,依法行政年度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实行政府内部考核和群众外部评议有机结合,其中,外部评议分值不低于20%。

自《指标体系》和《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实施以来,我省选取示范区、实行试点,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例如,鄂州市作为武汉城市圈实现“两个率先”、建设“两型社会”示范区,积极制定并落实了行政决策、行政监督、执法评议考核等制度。然而,在考核验收过程中,依法行政考核工作仍存在诸多问题,例如依法行政进展不平衡、考核体系不科学、考核趋于形式化等等。为此,为实现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的总目标,必须有相应甚至高于国家标准的法治环境与之匹配,绝不能在法治建设方面拖后腿。在这方面,《意见》在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要“加强依法行政考核力度,提高依法行政考核在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考核、政府绩效考核中的权重”。这意味着,资源利用、环境质量、安全生产、债务风险、履职情况等指标在政绩考核中具有决定性作用。由于依法行政程度直接关乎领导干部、政府绩效等重大利益,其无形中可形成一种倒逼力量,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而着力解决“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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