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中央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 以上示下优化深化行政审批改革

规范中央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 以上示下优化深化行政审批改革

2015年1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中央政府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又一重要部署,对中央政府部门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出了实实在在的要求,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及行政审批改革的新形势下具有特别重要意义。

从某种意义上讲,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比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更为重要。首先,“规范”与“取消下放”都是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近两年来,经过几轮集中清理,中央政府部门取消和下放了500多项行政审批事项,完成了阶段性目标任务。取消下放的工作还会继续推进,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终极目标绝不是消灭所有的行政审批事项。首先,从政府管理的角度看,行政机关必须保留一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其次,从人民群众反映来看,解决审批难的问题,或者说对审批行为规范的诉求更为强烈。审批难主要体现在手续繁杂、耗时冗长、材料众多、效率低下、黑箱操作、自由裁量权过大等方面,群众和企业等对此敢怒而不敢言,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特别是直接或间接存在的“吃、拿、卡、要”现象不一而足,在很大程度上危害了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损害了政府公信力,也不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

另外,即使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审批等事前监管行为也是必不可少的,当然其监管多表现为行业自律性监管和审批。在我国市场和社会主体能力很弱的情况下,合理审批等监管行为还不得不主要依靠政府这个“必要的恶”,我们需要做的是规范,是扬其善抑其“恶”。以职业资格认证为例,与英国和日本等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资格认证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是数量,而是审批者的“胡作为”和“不作为”。比如,英国的职业资格证书多达4000多种,而我国在取消下放之前的数量大约是1200来种。再比如,日本养老服务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有四五种,而我国现在还没有一种全国性的证书。当然,有人会说,英国、日本等国家的资格证书主要是由专业技术协会发放的,而我国是由政府发放的。我国的协会一般是“二政府”,其自身能力和所受监督比政府都要弱,因此,它们在相当长的时期还不能成为政府的替代者。我们需要积极创造条件,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同时需要对政府行政审批进行规范,减少职业资格认证中的“乱象”。总之,我赞成规范重于取消下放的判断。实际上,对审批权力进行严格规范以后,再加上反腐败的震慑作用,行政审批在一些强势部门已经开始成为“烫手的山芋”。这一转变必将提高有关部门取消下放不合理行政审批事项的主动性。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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