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畏法律是“必修课”(2)

敬畏法律是“必修课”(2)

法律敬畏意识是领导干部的“必修课”

敬畏,就是敬重、畏惧。法律敬畏意识是把法律当作信仰、尊法敬法,当作红线、不可逾越,当作底线、不可触碰,是内心深处对法律的一种态度、一种价值判断。领导干部法律敬畏意识表现为三种意识:法律底线意识,即清楚怎么用权、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自觉在法律范围内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法律程序意识,即严格遵循法律程序推进工作,实现工作流程公开化、有监督;法律规则意识,即自觉遵守法律规则,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法律敬畏意识的“敬”,来源于内心深处对法律的坚定信仰,信仰法律才会敬重法律;来源于法律“好使”“管用”,法律规则、法律程序、法治办法能够解决问题、维护利益、带来效率。“畏”来源于法律的威严。法律是一把高悬的利剑,它的强制力、威慑力让人产生畏惧之心。习近平同志指出,不管什么人,不管涉及谁,只要违反法律就要依法追究责任,绝不允许出现执法和司法的“空当”。领导干部树立法律敬畏意识,实质上是敬畏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敬畏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威严,敬畏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威力。

少数领导干部心中缺乏法律敬畏意识,关键是认识使然,即法治观念淡薄,法律知识缺乏,权力观不正确,长官意识强,摆不正、处理不好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权与法的关系;主要是惯性所为,即不习惯、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手段,仍然习惯用传统的人治思维方式推动工作、解决问题,甚至以人治的眼光看待法治、以人治的思维研判法治、以人治的方式实施法治;核心是私心作怪,即摆不正义与利的关系,为追求个人利益、小集团利益,罔顾法律规则,罔顾法律程序,不惜逾越法律红线、触碰法律底线,把法律当作一把“折扇”,需要时扇两下,不需要时束之高阁。

对于领导干部而言,树立法律敬畏意识是一堂“必修课”。心有敬畏,行有所止;手握戒尺,动有所虑。敬畏是内心的法律约束,戒尺是党纪国法。从个人角度看,法律敬畏意识是“防火墙”,防止领导干部无作为、硬作为、乱作为,干出违背党心民心、违背客观规律、触犯党纪国法的事,保证少犯错误、不犯大错。法律敬畏意识是“助推器”,助推领导干部增强法治素养,自觉遵守法律、依法办事,更好地履职尽责,更好地发展事业。对于领导干部所在的组织来说,法律敬畏意识是“稳压器”,让组织的工作决策、工作程序、工作举措上接“天线”符合要求、下接“地气”体现需求,保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规范性。

把树立法律敬畏意识作为一种自觉

领导干部树立法律敬畏意识,是践行“三严三实”的具体体现,是肩负起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要责任的必然要求,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重要基础。领导干部树立法律敬畏意识,在态度上要认认真真、行动上要扎扎实实,不喊口号、不练虚功、不玩花活儿。

在“破”中树立法律敬畏意识。主要是摒弃人治思想和习惯,消除依法办事条条框框多、束缚手脚,不如自己说了算更“直接”、更有“效率”的错误观念,打牢法治思想基础。摒弃错误的权力观,消除“一亩三分地”“我的地盘我作主”“新官不理旧账”等错误观念,防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树立权力由人民赋予、权责法定的权力观。摒弃错误的政绩观,消除超越法定权责搞“新政”的错误观念,防止“巩固阵地”“开疆拓土”等错误行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在“学”中树立法律敬畏意识。学法才能懂法,懂法才能心生敬畏。领导干部要自觉学习法律,不仅学习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法律知识,而且学习法的原则、法的原理、法的价值、法的精神,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等根本性、政治性、方向性问题上学“深”,在工作实践有关的法律法规上学“精”,在一般性、基础性法律法规上学“通”。善于向书本学习、向实践学习、向群众学习,培育法治精神,提高法治素养,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法律敬畏意识、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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