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应成为政府与市场的平衡器
中国经济时报:用法治来推进全面深化改革,要解决好全面深化改革和法治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你认为该如何解决好这一关系?下一步哪些方面的压力会比较大?如何处理好其中千丝万缕的关系?
李曙光: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与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专门讲到了这个关系,有三个概念,第一个概念就是如何使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第二个就是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第三个就是要用法治推动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
下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以法治引领,以法律转型来推动经济和社会转型。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里面也提到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所以原来说我们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次四中全会就不仅是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了,而是提出要建立形成完备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法治体系”,虽然跟原来的“法律体系”提法上是一字之差,但是实质上却有很大差别,现在讲的“法治体系”,应囊括完备的立法、严格的执法、公正的司法和全民守法这四个层面。
具体来说,下一步是操作层面上的事了,立法压力会比较大。我国虽然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但是原来的法律,我称之为一级法,或者说更多是一些理念性的法律,且法律条文更多的是理念原则,一些方向性的东西,条文比较原则化,线条比较粗。下一步重要的工作是细化二级法、三级法,要更加细致的科学的立法,法律更加具有操作性,这就对立法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我们要切实提高立法的质量,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让法治在未来的深化改革当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这也要求立法部门在立法的方式和程序上作出一些新的变化和回应,使立法与改革相协调、统一。
这个过程当中,就特别要注意处理好法治与深化改革的关系。
一方面改革要寻求突破,要摆脱旧制度的一些束缚。另一方面,改革又需要法律做依据、做支撑、做保障。这两者关系如何协调好、处理好,这并不容易。所以立法机构要加强法律的立、改、废、释这样的工作。法律空白的领域要加强立法,加快填补法律的空白;现有的法律不适应改革的,要加快修改;一些法律要尽快废掉;对于现有法律当中,一些不清楚的条文,要做司法解释,释法工作应符合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法治精神和原则。
所以下一步要用法治来推进改革,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律程序、法治理念来推进改革,让法治成为改革的价值目标与动力机制,用良法善治来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同时我们更应当注重的是,在这一过程中如何解决市场失灵以及政府失灵的现象。当前,政府还在扮演着重要角色,如国防、公路等公共物品的提供。然而,政府行为也存在着短视、随意、缺乏约束的现象,这导致官员贪污腐败、追求政绩,政府无法“更好地”弥补市场配置的不足。前36年的改革,虽然法律仍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制度的进步也是粗放式的,但是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大致的有效路径。当前面临的改革重点与难点,实际上是如何利用精细化、集约化的法治来约束逐利的、不受控制的政府行为,弥补政府失灵。
总之,政府应当在法治框架下,保持宏观经济稳定,提供公平竞争环境,使政府行为与市场运行规则制度化,让法治成为政府与市场的平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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