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手段遏制财产性腐败
中国经济时报: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你如何看待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反腐败工作?
贾晋京:1997年《刑法》把贿赂犯罪对象界定为财物,这就在反腐败实践中导致一种后果:送官员几万元钱算贿赂,但花几万元钱送官员出国旅游却不能算贿赂。当前,在现代服务业尤其是金融服务业朝着信息化、全球化方向有了重大发展的大背景下,与腐败有关的犯罪手段也有了日新月异的变化。
首先,犯罪对象类型上,发生了从财物到财产的变化。财产性利益所涵盖的范围比财物更大,其中很多不能界定为财物,例如债权。2015年央视春晚的相声《这不是我的》中,主人公收受的车子、房子等利益都是“借用”。现实中,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贿赂犯罪对象也越发多样化,例如提供“私人订制”的金融理财服务、商业信息或网络虚拟财产等。形势要求反腐败对现代社会经济的认知要不断提高。
其次,利益关系形式上,出现了从直接到间接的转变。在一些公众关注度很高的大案要案中,腐败官员的妻子、儿女收受了境外房产,而该房产所有人则是通过注册在国际离岸金融中心的壳公司,以多层架构持有。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已不是直接的财产转移关系,而是贿赂其亲属,并且在财产所有权安排上,也采取了境外、跨国、多层次的形式。可以说,如果不是知情人举报,这样的安排是很难被发现的。而发生在境外的非法利益输送,有可能并非采取房产的形式,也可以是境外股票、基金份额或其他财产形式,而金融资产如果也采用离岸、多层架构进行利益输送,无疑将更具隐蔽性。这种现实就要求,反腐败不仅要有现代法治思维,还需要国际视野,了解多国法律特点以及现代金融运作方式。
最后,利益实现手段上,表现出从物质到福利的趋向。以帮助官员子女留学为名行贿无疑是犯罪,但帮助官员子女获得国外名校入学推荐以及奖学金呢?很多国外私立名校依赖捐款生存,对于大额捐赠者有优惠政策,包括给予捐赠者入学推荐名额、所设奖学金决定权等。假如行贿者向国外名校捐款,获得入学推荐名额,再将这个机会“送”给官员子女,这种行为目前较难界定。在“服务业可贸易化”的大背景下,教育、医疗、社保、社会服务等多种曾经“不可交易”的利益正在商品化、可交易,在西方国家尤其明显。随着中国走向世界越来越深入,这也给腐败犯罪提供大量可乘之机。有些行贿者绕开财物范畴,通过使受贿者获得高价值福利的方式达到贿赂目的,并且还通过跨境、间接化等方式加以掩饰,使反腐败斗争面对更加复杂化、长期化的局面。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美、欧等西方国家政府都加强了对非法资金转移的监测和打击力度,然而,随着西方政府监管力度的加强,西方资本势力也发展出了更复杂的反监管技能,间接地也给中国的反腐败斗争增加了复杂度。例如,法国奥朗德政府上台后,推出高达75%的“富人税”,而法国富人为了逃避这项税收,纷纷移民或通过各种技巧避税,由此则刺激了全球性的富人移民和财产转移手段的多样化。
这种国际形势下,二十国集团(G20)等国际治理平台达成了跨国资金流动监管以及打击跨国避税等国际协议,对反腐败的国际合作具有重大推动作用。
当前,腐败的易发、新型化是全球性的问题,背后有国际大形势变化发展因素。为此,在法治轨道上遏制财产性腐败,我认为需要在三方面加强应对:一是扩大腐败犯罪对象界定范围,可考虑使用“不当利益”这个概念;二是建立全球性的反腐败合作网络,各国之间加强反腐败信息交换;三是有破有立,建立公职人员福利规范,用现代化的法治克服新型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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