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应处理好的两对关系
中国经济时报: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已经成为举国上下共同为之奋斗的历史目标;与此同时,国家的反腐工作也有条不紊地逐步推进和深化。那么,在上述体制改革大业互相交融的背景下,如何处理好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反腐)的关系,就成为一项亟待厘清的时代命题。对此,你是怎样认识的?
郑毅:我认为应该处理好两对关系。首先,应处理好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一方面,依法治国是现代国家发展的必由之路,长期以来,我国依政治国的传统根深蒂固,而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关键意义就在于正式吹响了从依政治国向依法治国全面过渡的号角;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各方面事业的领导核心,拥有无可动摇的宪法依据,但党对国家的领导却往往是通过党的政策实现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本身亦属顶层设计的政策范畴。因此,如何处理好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就成为改革深化大业首先需要面对的问题。在新的历史时期,一方面,对于那些关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如民族、宗教、两岸关系等),首先应清晰界定并深入把握其政治属性,首先将其作为严肃的政治问题加以对待,故政策手段理应成为核心或首要的应对方案;另一方面,对于其他体制改革问题,则应充分兼顾政策手段和法律手段的优劣,在明确法律中心主义立场的前提下构建综合性的改革路径,具体又可分为以下三种模式:
第一,政策引领法律,如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指引下,我国的法律制定、修订、解释等完善工作必将迎来新的繁荣时期。第二,政策配合法律,即在相关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出于提升对特定问题的针对性、深化实践适用效果、暂时缓解法律的滞后性难题等考量,通过具体、细化的政策施以配合,以实现既定的立法目标。第三,政策发展法律,党通过相关政策设置,将自身意志契合进依法治国的逻辑,使政策逻辑切实转化为法律规范。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启动的《立法法》的修订工作,就是政策发展法律的典型例证。总之,对依法治国的深入强调是针对依政治国传统的“矫枉”,并不意味着法律对政策的全面替代,故“过正”亦不可取。
其次,应处理好党员与公务员的关系。目前正如火如荼地开展的大规模反腐活动中,公务员群体成为主要的实施对象。对于那些非党员的公务员群体,问题自然相对单纯,但众所周知,我国公务员队伍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同时具有党员身份的,而这个比例在反腐重灾区的领导干部群体中更高。那么,在对于上述腐败人员进行查处的过程中,应当首先以何种身份(党员或公务员)并依照何种规范(党内法规或国家法律)进行操作?目前的做法是,首先将涉嫌腐败者作为党员进行党内调查,在党内作出实质性处罚(如开除党籍)后再将调查结果移送司法机关,依其公务员身份进行司法审查。然而这一路径无法回应的是:涉嫌腐败者的贪腐行为往往以其作为公务员的职务行为为载体(只有极少数是以党员或党内领导身份进行贪腐的,如贪污党费),这是否与前述党员身份优先的处理逻辑互为龃龉?我认为,从反腐的实际来看,除那些纯粹涉嫌党内问题的行为人外,依照依法治国的精神要求,应当尤其重视国家法律对前述问题的及时、有效介入。在开展实际调查的过程中,可由党的纪检部门和司法机关同时但各有侧重地开展工作,互相配合,共享信息,最后依据各自的调查结果分别作出处理。这样既解决了前面的逻辑悖论问题,彰显了法律的权威,也更为深入地契合了依法治国的精神。解决了“身份”问题,规范的适用也就得以相应地明确:以党员身份进行审查时,除《党章》外,主要还包括《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以公务员身份进行审查时,则主要涉及《公务员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当然,作为合理的一种期待,未来的《反腐败法》也必将发挥重要的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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