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家权力的科学管理要有新作为(2)

北京:国家权力的科学管理要有新作为(2)

摘要:在当前,党中央加大了对公权力机关的规范力度,有的领导干部怕出事干脆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推则推。因此,强调对权力懈怠的关注,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不仅要求实现有效的治理,而且要求以文明的方式实现现代化治理

国家治理现代化必然要求充分发挥国家治理的效能。但是,国家治理不仅有效能之别,而且有高下之分。古代的国家治理以镇压为能,专制而血腥;近代的国家治理,标榜自由平等,实乃张扬有产者与权贵之特权;现代文明治理则要求真正以人为本,尊重主体的人性尊严,将所有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作为治理目标,并以人性化的方式进行治理。不文明的治理方式,看似有效,但实已为现代文明所抛弃。

因此,实现对国家权力的科学管理,要求国家权力的授予、配置与运用以国民之根本利益和幸福美好生活为鹄的,以调动全体国民参与治理之积极性为基本力量源泉,以取得最大可能之合意、协调为基础,充分运用现代科技发展等一切可以利用的治理资源,以取得高效益、低成本且利益共享、皆大欢喜的治理效果。

不仅要注重实体合法,而且要注重程序合法

对国家权力的管理,固然需要以实体合法性作为重要评测标准,但在新的条件下,要更加注重以程序合法性作为管理手段。在人类管理公共事务的历史上,程序的发明和应用发挥了神奇的作用:它推开了法治文明的大门,实现了驯服统治者,把权力晒在阳光下的梦想,人类自此可以与恣意和专横的人治相揖别,正如法谚所言:“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对于治国理政,程序法治有极大的优越性。从表面上看,程序似乎由一些琐碎的步骤、方式、形式、时间所组成,但组合得科学良好的程序至少具有九大功能:行为引导、品质改善、正义实现、民主参与、权力制约、意志统一、利益平衡、权利救济和责任追究等。程序法治,是管理国家权力最有效的途径。

不仅要具有合法性,而且要具有合目的性与合正义性

传统法治对国家权力的管理,往往只重视其合法性。但是,经验告诉我们,单向度的思维、单一的价值追求容易发生价值偏向和价值扭曲。权力本身并不代表一种绝对的价值,它本身是一个中性的或潜藏着若干可能性的影响力和支配力,但是它同社会需要和公共利益相联系,是为维护和实现社会需要和公共利益而存在的。因此,实现国家权力的科学管理,要避免将国家权力变成一架冷冰冰的规则国家机器,避免只强调其合法性而忽略国家权力的合目的性,更要避免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以法律和需求为幌子与正义为敌。国家权力科学管理的新思维要求通过对国家权力的科学管理,尽可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需求,实现多种价值的整合与平衡,这无疑有利于克服形形色色的价值偏向和价值扭曲现象。

(作者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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