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遏制权力干扰司法的改革措施必须有效

北京:遏制权力干扰司法的改革措施必须有效

摘要:遏制权力干扰司法活动,保证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是一项实打实、硬碰硬的艰巨任务,必须全力以赴以抓铁留痕的精神做好一切必要工作。要保证中央提出的改革措施取得实效,必须在法治实践中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使改革措施具体化,具有明确性和实际可操作性。

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和法治国家的主要特征,因此应该作为法治建设的要务,给予高度重视和全力维护。否则,就无法维护法律权威,保证司法公正,实现司法的法治功能和社会作用。尤其是,权力迫使司法者服从干预、违背法律,必会造成劣币驱除良币效应,产生缺乏独立人格、没有职业自豪、惯于趋炎附势的司法者。如果听任权力干预司法,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就必然永远止于梦境。

遏制权力干扰司法活动,保证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是一项实打实、硬碰硬的艰巨任务

因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尚不成熟,多年来一些党政机关或领导干部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等干扰司法活动的行为,妨害着法治建设,困扰着司法者。例如,改革开放之初,党中央于1979年9月曾颁布《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即著名的64号文件,其中明确要求:“不允许以各种理由,指令公安、检察机关违反刑法规定的法律界限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司法程序,滥行捕人抓人;或者背离法律规定,任意判定、加重或减免刑罚。”尽管文件规格很高而且要求明确,但是已经过去30多年,问题依然突出。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措施:“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遏制权力干扰司法活动,保证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是一项实打实、硬碰硬的艰巨任务,必须全力以赴以抓铁留痕的精神做好一切必要工作。当前,旨在实现这一目标的司法改革已经启动,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由省级院统管等试点工作,就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要保证中央提出的改革措施取得实效,必须在法治实践中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使改革措施具体化,具有明确性和实际可操作性。例如,对“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就需明确司法者记录下“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后,向谁报告、记录信息如何流转、如何完善证据、谁来通报、在什么范围通报、责任如何追究等,这些都应有程序和实体的具体规范。

这一制度可行有效的前提是,司法者乐于坚持原则,不怕干预司法的领导干部不满,有如实记录、如实报告的勇气,故需解除司法者的后顾之忧。为此,“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十分必要。但有些问题也需具体明确并体现在实践中,如司法者如何主张权利,谁来审查判断司法者是否因抵制干预而遭受了打击报复,如何追究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领导干部的责任等。

责任编辑:田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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