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问责制推动责任社会建设

以问责制推动责任社会建设

摘要:终身问责制、倒查问责制、纠错问责制、干预司法责任追究制在行政、司法领域全面铺开,打开了行政、司法强势权力职能部门问责落实的大门,责任社会建设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只有构建权责统一,失职、渎职、失误、错误、不作为追责的问责制,才能以问责制推动责任社会建设,构建责任型社会。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制度”“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责任追究制度。”终身问责制、倒查问责制、纠错问责制、干预司法责任追究制在行政、司法领域全面铺开,打开了行政、司法强势权力职能部门问责落实的大门,责任社会建设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当前,我国问责的法理依据尚不够充分,追责程序尚不够完善,缺乏具体可操作程序。问责主体不明确,问责客体、问责范围模糊、狭窄;问责仅限于党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同体问责,还没有实现异体、对上级的全权问责;问责范围一般仅停留于人命关天的大事,且大多限于安全责任事故领域;问责事由只针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及经济上的重大过失,不针对“不作为”及其他领域的过失;问责环节多局限于执行环节,很少涉及决策、监督环节;追责启动还取决于主要党政主要负责人的个人偏好,问责对上级负责很具体,对公众负责较空乏;问责管理缺乏连续性、长期性,没有实现常态化,没有系统的问责档案,追责文化尚未形成。只有构建权责统一,失职、渎职、失误、错误、不作为追责的问责制,才能以问责制推动责任社会建设,构建责任型社会。

完善问责法制是推动责任社会建设的前提

推动责任社会建设,全面实施问责制,实现连续、持续、终身问责,必须有完善的法制保障。只有这样,才能使问责法律化、制度化,规范、明示问责主体及其权力、问责客体及其责任、问责事由和问责程序。

目前,行政问责的主要法理依据是《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党政问责则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内问责的依据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其中,只有《公务员法》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其他规范性文件虽有一定约束力,但只能算是党政文件、执政党的内部纪律规范,约束效力有限。

完善现有问责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问责法》,以法律形式规范问责程序,授权统一受理、管理问责主体审查、检举、投诉和控告的机构,法定受理、处理、复议期限,确定问责事项,明确什么情况启动问责程序,谁来启动问责程序,如何确定问责对象,如何核查、追究,如何回避,如何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和申诉权,以程序确保问责公开、公正,保证问责的科学性。

在法制基础上,细化问责制度,明确问责对象、范围、内容、条件,把责任细化到每个从业人员,具体到主要责任人、主管、分管负责人、直接当事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形成完整的责任链条;明确、公开问责参与的具体路径和操作程序;建立问责档案,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任用干部、考察社会信用的重要依据,实现“事故型事后问责”向“日常型问责”转变,达到从说起来谁都有责任、查起来谁都没责任、谁都不负责到责任明确、不得不负责、必须负好责的转变。

责任编辑:田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