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进执法,将执法绩效纳入考核体系,确保法律实施
法治的实质是良法之治,有法律不等于有法治,只有良好的法律得到全社会一体遵行,法律自动运转,才可以算得上是真正的法治。目前执法问题比较突出:一方面,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依法维权的热情日益高涨,依法维权实践推动了法治进程;另一方面,公权力主体的法治观念和水平有待提高,相当一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处于被动应付法治要求的状态,尚未形成主动推行法治的客观环境和制度保障,法律的实施很多时候是靠媒体的曝光、领导的批示。
推动法律实施,应抓住行政主导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以全新的政绩观为突破口,把法治引入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体系,从而激发起各级政府推动法治的热情,使法治的推行由被动转为主动,成为各级官员的理性选择。因为法治是一个国家政治进步、制度文明的标志,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保障,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生产力”。没有法治指标的政绩考核标准是残缺不全的,也难以真正发挥政府绩效评价的作用。为此,应当尽快建立起包括法治指标在内的完整的政绩考核体系,树立起新的“政绩观”,让“法治GDP”成为推动中国法治事业的强大动力。
三、推进司法公正和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
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要求之一。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有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司法不透明,公众缺乏充分有效的救济,司法不能满足人民对正义的渴望和需求。因此,提升司法公信力关键是要做到司法公正、司法公开和司法改革,让人民信赖司法,依靠司法,通过司法获得正义。
实现司法公正应落实好宪法确立的审判独立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然而,由于实践中缺乏有效的保障制度,审判活动无法摆脱一些非法干预,加之“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等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司法的公正性不断遭到质疑,司法的权威性也难以真正确立。确保独立审判,实现司法公正,首先应解决司法权的地方化问题。司法地方化是指法院在案件审理、适用法律过程中往往会受到地方利益的影响以及地方权力的干预。在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运作经费往往大部分都来自于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在这种财政地方化的影响下,期待法院能够不顾及地方利益、尤其是地方行政机关所主张的利益进行裁判,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摆脱地方干预,尝试司法区与行政区分离,实行司法保障垂直管理等是未来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也是推动司法公正进而保障司法公信的重要方面。其次是解决司法权威不足的问题。法院往往被视为是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的一个专门负责审判活动的职能部门的组织,无法获得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由于法院对案件和事实的认定、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随时可能受到挑战,导致终局性的丧失,损害了司法权威性,从而导致公信力的流失。应从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入手,尽快解决司法权威不足的问题,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再次是正确处理法院内部上下级关系和业务管理关系。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的原则,不论初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应该都是独立的一级法院,彼此之间存在的仅是业务指导关系,并不应该有所谓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实际上,被上级法院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所占的比率,一直是衡量一名法官办案水平和能力的主要指标。在具体案件审理中,通过请示、汇报等方式,提前与上级法院进行沟通,以求得裁判步调的一致。司法人员纲纪和奖惩强化了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的行政关系,削弱了两审终审制的设置初衷,违反了司法规律。当然,司法的独立和强大,并不意味着司法可以超越于社会之上,不受任何约束,也不意味着司法机关可以摆脱一切形式的限制,唯我独尊。实际上司法活动必须遵循一系列的原则、规则和程序。唯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按照法定的规则和程序审理案件,接受法定的监督,才能获得真正的司法权威,也才能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
司法公开是提升司法公信的重要途径。应该说近年来司法公开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公开的范围不断扩大,公开的方式日益丰富,公开的效果开始显现,但是,与公众的期待和司法的属性相比,仍然还有提升的空间。司法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司法公开应当是全过程的公开,而不仅仅是结果的公开。从法院立案、组成合议庭,到交换证据,确定开庭时间,从谈话调解到庭审辩论,从内卷到外卷,从合议庭合议到内部审批,从宣判到执行,只要公开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只要当事人和社会希望得到各类司法信息,法院应当全面公开、实时公开、主动公开。接受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和舆论的有效监督。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推动司法透明度建设,不断增强司法裁判的说理性,明白地告诉当事人裁判的结果和理由,有利于加强对司法全过程的监督和约束,也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从根本上增加人民对司法的信赖,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深化司法改革可以重建司法公信。在一个法治国家,诸如诉讼等纠纷解决渠道是经过长期历史检验逐渐规范化、制度化的成果,是纠纷解决制度的高级形态,具有公开透明、公正可信等形式正义的基本特征,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最权威的纠纷解决途径。重建民众对司法的信心,就应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建立起渠道畅通、充分全面的司法救济体系,使之更加适应新形势下社会矛盾和纠纷解决的要求。建议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修改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法,进一步扩大诉讼的受案范围,降低诉讼门槛和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救济的可得性和便捷性;同时增加审级,一部分案件实行三审终审,摆脱地方的干预,确保司法的公正。制定申诉法,把各类申诉案件纳入一个完整的、有效的、刚性的程序中,通过申诉程序来化解各类涉法涉诉信访争议。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完善司法救助制度,通过司法救助解决那些生活陷于困顿的刑事案件受害人和其他诉讼当事人,使司法救助扩展到所有超出法律层面、需要政策解决的各种问题,赢回民众对司法的信任。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