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检察纠防冤假错案作用独特(2)

刑事执行检察纠防冤假错案作用独特(2)

突出特点

与以往规定相比,《指导意见》主要有以下不同之处。

措施明确,操作性较强。《指导意见》从修改后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框架和原则出发,结合《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和《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在原则性、整体性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将监督职能和措施细化到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涉及到纠防冤假错案的具体环节,措施规定较为明确,可操作性较强。

内容全面,全程覆盖。《指导意见》结合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执行、刑罚的执行、强制医疗执行以及刑事执行检察厅更名和职责扩展,要求认真履行刑事执行检察各环节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监督职能。此外,还将看守所、监狱、强制医疗执行场所等均纳入监督范围,监督人群涵盖了犯罪嫌疑人、罪犯、被强制医疗人等可能蒙受不白之冤的特定群体,最大程度、最大范围地有效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

突出重点,抓住要害。《指导意见》紧紧抓住在押人员入、出看守所这个“要害点”,将监督的视野聚焦在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的“重点关口”。提出看守所应当重点监督检察在押人员、出入所健康检查状况,把住在押人员入、出所两个关键环节,强化监督,可以大大降低将在押人员带出羁押地进行暴力取证、刑讯逼供的可能性。

畅通渠道,发现异常。《指导意见》强调畅通在押人员“喊冤”渠道,强化主动排查和畅通申诉渠道。《指导意见》抓住在押人员投诉处理这个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和关键环节,特别是对长年坚持申诉、拒绝减刑及因对裁判不服而自杀、自残等情形的服刑人员,提出要及时调查了解原因,发现有冤假错案可能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报告。《指导意见》还强调要畅通在押人员控告申诉渠道,认真受理在押人员控告申诉,进一步完善控告申诉处理机制。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要积极主动发现和纠防冤假错案。

严格问责,创新制度。以往司法实践中,一些监狱和看守所一直把服刑人员的申诉与否作为认罪态度好坏的一个考量标准,直接与减刑和假释挂钩,催生了一些冤假错案。《指导意见》不仅否定了这种做法,而且设立问责机制,对遏制乃至杜绝此类现象提供了制度保障。

主要内容与理解

《指导意见》包括引言和六个部分,共有14条规定。引言部分为《指导意见》的指导思想。六个部分是:发挥职能优势,增强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责任担当;结合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认真做好防止冤假错案工作;结合刑事判决、裁定、决定执行监督,认真做好纠正冤假错案的相关工作;认真受理在押人员控告申诉,完善控告申诉处理机制;加强协调配合,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工作;建立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工作责任追究机制。14条具体内容主要是从看守所检察对入、出所在押人员身体健康检查、身份核实、久押不决案件、所外提解以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监狱检察、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畅通在押人员控告申诉渠道、防止纠正冤假错案的形式和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结合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认真做好防止冤假错案工作。《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强化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严格防止造成冤假错案,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对入、出所在押人员身体健康检查实施严格的监督,并采取三项措施:1.监督看守所细致检查、拍照、录像,固定证据;2.可自行组织检查、拍照、录像,固定证据;3.检察入、出所在押人员是否有健康检查记录。注重发现和纠正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办案人员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在押人员等违法行为。二是对入所在押人员的身份核实进行监督,注意发现是否有“冒名顶罪”的情形。三是注意调查了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是否存在证据不足或者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情况。四是加强对看守所外提解的监督,对于侦查机关以起赃、辨认等为由提解犯罪嫌疑人出所的,应当及时了解提解的时间、地点、理由、审批手续等情况,做好还押时体检情况记录的检察,检查提解期间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体罚虐待等违法办案的情形。五是坚持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检察,注意发现和纠正对被监视居住人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的情形和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的线索。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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