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检察纠防冤假错案作用独特

刑事执行检察纠防冤假错案作用独特

2015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印发了《关于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刑事执行检察发现和纠防冤假错案工作进行了细化和规范,对于进一步从刑事执行检察各工作环节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笔者现就《指导意见》的研究起草工作以及《指导意见》的正确理解与深入贯彻谈几点认识和体会。

出台背景

《指导意见》的制定和下发,主要基于以下情况:

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对纠防冤假错案工作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政法系统在履职过程中必须“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严防冤假错案发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这为检察机关特别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

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纠防冤假错案强烈关注和充满期待。2009年云南晋宁“躲猫猫”事件发生以来,社会各界对刑事在押人员人权状况的关注度之高前所未有。“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被写入修改后刑诉法,彰显了我国刑事司法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功能。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新形势下,《指导意见》的出台,是切实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依法维护和尊重在押人员正当权益,突出法律监督职责,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内容和举措。

“张飚精神”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启示和鼓舞。近几年来发现和纠正的、产生较大影响的多起冤假错案,如张高平、张辉叔侄涉嫌强奸致人死亡案等,以张飚为代表的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立足刑事执行检察职能,做了大量工作,极大地激发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信心。《指导意见》的出台是坚持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及时发现和纠防冤假错案的职业责任的宣示。

充分发挥刑事执行检察的独特职能优势。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承担着对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刑罚执行和强制医疗执行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能。基于派驻刑事执行场所的工作特点,刑事执行检察可以“零距离”接触被刑事执行人员,有机会发现被刑事执行人员冤假错案的蛛丝马迹;刑事执行检察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直接或间接参与到刑事诉讼全过程的方方面面,有利于随时发现和推动纠正冤假错案;由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不直接办理发生在非刑事执行中的刑事案件,具有中立属性,有利于全面、客观、及时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指导意见》的出台,既是对以往工作经验的总结提升,也是进一步充分发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发现和纠正冤假错案方面独特职能优势的内在要求。

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和最高检《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的应尽职责。通过学习和贯彻上述两个文件,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认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要结合自身职责和特点,发挥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独特作用,把中央精神和《若干意见》贯彻落实到刑事执行检察各个工作环节。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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