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刑事判决、裁定、决定执行监督,认真做好纠正冤假错案相关工作。针对近年来在刑事判决、裁定、决定执行监督中屡次发现的冤假错案,《指导意见》强调,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长年坚持申诉、拒绝减刑及因对裁判不服而自杀、自残等情形的服刑人员应当及时调查了解原因,发现有冤假错案可能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报告。二是发现被强制医疗的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或者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可能错误的,应当依照规定报经检察长批准,将有关调查材料转交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处理。三是加强对死刑执行临场监督。
认真受理在押人员控告申诉,完善控告申诉处理机制。本着方便投诉、及时处理、公平公正、依法进行的原则,《指导意见》指出要进一步完善控告申诉处理机制,并贯彻三个方面的思想:一是启发维权的思想。要畅通在押人员控告申诉渠道,各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在看守所、监狱、强制医疗执行场所建立健全检务公开栏,健全检务公开内容,使在押人员、被强制医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了解他们享有的控告、举报、申诉等权利。二是畅通投诉途径的思想。健全与在押人员定期谈话制度、在押人员约见检察官制度、检察官信箱制度;积极推广设立约见检察官信息系统,及时接受被监管人的控告申诉;认真监督监管场所及时转交处理在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申诉材料。三是追求及时公正处理投诉结果的思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接到在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申诉后,应当及时审查,并提出审查、处理意见,跟踪监督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将办理情况答复控告、举报、申诉人。
加强协调配合,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指导意见》认真贯彻落实在刑事诉讼中与侦查监督、公诉、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规定,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严格依法文明规范办案,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强调发现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的情形和相关线索的,应当及时通报或转交本院侦查监督、公诉、控告检察、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或其他检察院办理,并及时了解办理情况,及时答复控告、举报、申诉人。对于在押人员的控告申诉,有关检察院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或久拖不办的,有关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将情况书面报告上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上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接到报告后,认为可能涉及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的,应当向本院侦查监督、公诉、控告检察、刑事申诉检察部门通报情况,并建议督促其下级院相应部门及时办理。对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行为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落实责任,建立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工作问责制。为增强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的职业责任感,切实做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次严格意义上明确提出建立问责制。对刑事执行检察人员不认真办理在押人员、被强制医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申诉,对存在冤假错案可能的案件不受理、不办理、不依法转办、不督促办理或者玩忽职守的,要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贯彻落实
充分认识《指导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指导意见》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反腐败的新形势下,为在刑事执行检察各工作环节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作出的重要举措,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监督权提供了明确、具体的依据、要求和指导,对确保刑事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全面把握《指导意见》提出的具体任务。各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及其检察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指导意见》精神,全面把握其内容要求,积极贯彻落实其提出的各项任务,真正做到吃透精神,把握要求,精通业务。
重在执行和落实。再好的制度规定,如果不执行或执行得不好,等于一纸空文;而没有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过硬的检察人员,制度的落实就成了空话。这就要求刑事执行检察人员要不断提高素质,忠于职守,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切实担负起法律赋予刑事执行检察的职责使命。同时,建立健全保障制度和人才培养锻炼成长机制,健全相应机构,增配相应人员,加强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全方位提高发现和纠正冤假错案工作力度。
(作者分别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副厅级检察员、正处级助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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