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定原则,如何落实?

税收法定原则,如何落实?

“税收法定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共同构成公民财产权和人身权保护的两大基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是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在新的历史形势下,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其中就税收法定原则,新立法法作出了不同于以往的制度突破——将税收基本制度独立出来、作为第六项单列。

新修改的立法法对税收法定原则作出的这一明确规定,将深刻和长远地影响我国的依法治国进程,注定会载入中国法治史册。那么,在新立法法时代,又该如何全面推进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

从形式法定到实质法定

本次立法法修改,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上有重大突破,值得高度肯定。从理论上讲,税收法定可以分为形式层面的法定和实质层面的法定。一般认为,税收法定区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传统的税收法定不问税法的具体内容,仅要求以法定形式规定税收事项;第二层次,应当从禁止立法机关滥用权力、制约课税权的角度,构筑税收法律主义的法理,进而要求在税收立法中体现量能课税原则、公平负担原则、生存权保障原则等宪法性原则,同时在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全过程都要自觉贯彻法定主义;第三层次,立足于维护纳税人基本权益,强调税收的征收和使用相统一。学术界通常将第一层次称为税收的形式法定,而将后两个层次称为税收的实质法定。简言之,前者强调“有法可依”,后者侧重“良法善治”。

税收实质法定,不仅要求形式上的法定,还要看税收的实质内容是否真正做到了法定,即实际上的税收法定。对税收实质法定要从两个向度去同税收形式法定进行区分:一方面,与静态的、文本意义上的法定要求不同,实质法定还强调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全过程都应贯彻法定原则,这既包括具体的法律制度,也包括(无直接法律依据时)抽象的法律原则、法律理念乃至法律精神;另一方面,与形式上的“有法可依”不同,实质法定还对所依之法提出诸多要求,既强调税法制度的合理正当性,需要通过量能课税等基本标准的检验,还要求税法制度不能过于原则、抽象,“宜粗不宜细”的立法风格将会导致“间接授权立法”的大量存在。如果说,形式法定主要解决的是税收立法“数量”的问题,那么,实质法定则主要针对税收立法“质量”而展开。由此观之,本次立法法修改,主要是在形式法定层面取得突破,而对于实质法定的实践,则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