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反腐败立法的特点及启示(2)

国外反腐败立法的特点及启示(2)

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法治反腐渐成共识。加强反腐败立法,需要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立法实际和反腐败需要,制定系列法律法规,形成预防惩治腐败的法律体系。

制定《反腐败法》,修订《行政监察法》。通过制定统一的《反腐败法》确立反腐败的标准。既要明确腐败的内容和形式,又要明确界定公共权力的边界,规范权力授予的形式、行使的程序和适用的范围等,就监督、预防和惩处腐败等作出具体化、明确化的规定。《反腐败法》应当重点规定反腐败主体的职责及义务,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各项措施,如权力清单制度、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等,反腐败的监督与保障,法律责任等内容。通过修改《行政监察法》,提高监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可以考虑对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进行改革,赋予行政监察机关和同级政府平等的地位。扩大监察机关的权力,强化监察职能,包括扩大监察机关的处分权限,赋予监察机关一定的经济处罚权以及责令申报权和没收权等。

加强预防腐败方面的立法。主要包括:第一,制定信息公开法,完善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确保各项国家公权力都受到监督制约。第二,完善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编制法,明确政府权力的边界,划清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关系,明确各个部门的法定职责,实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证权力的正确运行。第三,加快制定行政程序法。确立各类行政行为的程序标准,约束和规范重大决策程序,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第四,制定公务人员财产申报法。在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基础上,探索制定国家层面的统一立法。

完善反腐败信息举报立法。检举、申诉、举报制度对于反腐败具有重要作用。虽然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和个别部门法中有保护举报人的条款,但缺乏可操作性。必须加强有关举报人的保护制度。要健全办案保密规则,切实有效保护举报人依法举报的权利和人身财产的安全。随着近年来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政府机关应当建立起高效、便民的网络举报平台,严格规范网络举报受理程序。制定明确的网络接办人员失职行为量纪标准,允许司法机关对相关部门的不作为或不当管制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实行举报救济补偿制度。

完善反腐败的刑事立法。我国《刑法》规定对贪污等腐败犯罪行为要予以刑事处罚。但是,当前反腐败面临的严峻形势,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反腐败刑事立法,通过严厉的刑事处罚形成震慑。应当尽快出台《反贪污贿赂法》,根据我国贪污贿赂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使其全面涵盖贪污贿赂犯罪的各种情形,以利于准确而有效地打击腐败犯罪。

责任编辑:田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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