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国家协调推进工作机制
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涉及很多城市,要建立协调机制共同推进。因此,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进一步合理界定长江中游城市群的具体发展范围。长江中游城市群由武汉城市群、长株潭城市群和环鄱阳湖城市群共同整合组成,具体范围应该包括湖北省的武汉、黄石、鄂州、孝感、黄冈、咸宁、仙桃、潜江、天门、襄阳、宜昌、荆州、荆门13个城市、湖南省的长沙、株洲、湘潭、衡阳、岳阳、益阳、常德、娄底8个城市,江西省的南昌、九江、景德镇、鹰潭、新余、抚州、宜春、萍乡、上饶9个城市及吉安市的部分县(区),共31个城市。土地总面积31.7万平方公里,占全国国土面积的2.98%,2010年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建成区)占全国的6.39%,总人口占全国的8.44%,城镇人口占全国的8.95%,经济总量约占全国的7.32%,实际利用外资占全国的6.78%。未来将实现规划同编、产业同链、城乡同筹、交通同网、信息同享、金融同城、市场同体、科技同兴、环保同治、生态同建,实现长江中游城市群地区产业发展布局一体化、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区域性市场建设一体化、城乡统筹与城乡发展一体化、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一体化、社会发展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一体化等6大一体化,通过发挥市场机制在城市群形成发育中的主体作用,先行启动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全方位、立体式的大交通网络格局。
第二,建立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的国家协调推进工作机制。长江中游城市群地跨湖北、湖南、江西三省31个城市,单独依托某一个省、某一个城市为核心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基本上不可行,国家从中部崛起和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考虑,应打破行政束缚,整合三省优势资源,建立一个国家级的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协调领导机构,统筹安排协商城市群建设的若干重大问题,形成良性的协调推进工作机制,调动三省各方的积极性,避免各自为政、各图其利的现象发生。各省可下设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的省级领导小组,协助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的国家协调领导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高度重视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的重要性,把长江中游城市群建成带动中部地区崛起的国家级城市群。长江中游城市群作为中国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国家级重点开发区域,其健康发展对长江中游地区的城市化和探索中国特色的健康城镇化道路具有十分重要深远的战略意义。未来重点建设武(汉)-长(沙)、武(汉)-南(昌)主轴线和长(沙)-南(昌)次轴线,建成全国重要的综合交通枢纽,科技创新、先进制造和现代服务业基地,建设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生态城市群,形成引领中部地区崛起的核心增长区。同时构建长江中下游生态安全保障区,为全国大江大湖综合整治和“两型”社会建设提供示范,为保障国家粮食和生态安全提供战略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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