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官场规则的法治化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报告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要求下,在政府管理领域,一定会“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这是十八大,尤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形成的依法治国的政治生态。在这样的政治生态中,官场秩序也会相应地形成法治化的秩序。
任何人的行为都需要有规则,对公务员来讲,规则的意义更是非同寻常。实际上,自然生态有自己的规则,自然法则就是自然生态中物种求生的法则。与自然生态一样,在政治生态中,规则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个规则,在现代政治文明中就是法律。法律不仅是正确运用权力的说明书,还是防止滥用权力的紧箍咒。
法治缺失是官员霸道行为的一个深层次原因。在法治缺失的环境下,官员的权力得不到有效约束,就会为所欲为。这样,在执法过程中,就会出现一些官员霸道的现象。有的时候,官员行使权力的目标是对的,但缺乏法治约束的情况下,会出现为达目标不择手段的情况。比如,1998年,时任宿迁市下属的沭阳县委书记的仇和,给教师下达“招商引资”任务;1999年,沭阳县将犯有小偷小摸等行为的人,在电视上予以亮相、念检讨书;2002年,宿迁推行1/3干部离岗招商、1/3干部轮岗创业,等等这些现象。应该说,其目的是为了发展地方经济,推进干部改革,但是,实现这些目的的手段存在问题,甚至违法。另外,在改革的过程中,政府官员会遇到很多新情况。这些新情况,有的时候,是有法律规定的,有的时候,法律还没有预见到,或是没有相应规定,这样就会给官员霸道留下空间。
在法治不彰的社会当中,常常会盛行潜规则,最终会伴生政治腐败。在长期的封建社会当中,因为总体上属于人治社会,所以潜规则盛行,甚至成为“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我们不得不承认,在新中国,潜规则仍然存在,而且,确实有一批人运用潜规则来追求“按照明规则运行所不能达到的目的和利益”。这种现象的存在,“牺牲的是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满足的是少数人的不法利益,必然伴随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习近平同志分析了用人不正之风形成的原因时指出了一个怪现象,那就是,在一个地方、一个单位,一个干部好不好,群众有公论,实践有比较,领导心里也明白,但在具体用人时,结果却与事实需要和群众期盼大相径庭。这其中作祟的,是一些领导干部的私心杂念,是人们议论的“关系网”、“潜规则”。
事实上,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造福人民,也可以祸害人民。如何才能更好地行使权力,让它为人民造福,而不是危害人民呢?那就是要依法行使权力,让权力运行在法治的轨道上。一切公共权力都有形成腐败的倾向,为了预防公共权力对社会的危害,就需要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约束。法治旨在全社会确立一种法律的思维方式,规范各行为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形成一种尊重宪法和法律的社会风尚。同时,通过法律法规明确权力主体的权力范围和界限,也为官员确立了一个不敢逾越的制度红线。官员们再也不是通过权力思考问题,而是通过权利思考问题,使普通公民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权力规范运行的政治生态,会逐渐形成官场新秩序。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权力规范运行的重要法宝。阿克顿勋爵曾指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地导致腐败。”人类政治文明的进步表明,任何权力,都需要规范。正是从这个意义上,中国官场新秩序,也需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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