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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改革措施(5)

第六,国家机构的公职人员和人民群众个体有一个共识,就是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权威,宪法和法律是处理一切事务纠纷的最终依据。

农耕文明时代人们崇尚的是权力,拥有最高权力的人在解决一切事务、一切争端时,依靠的就是权力。权力是什么?权力在英文词汇中是power,它代表着一种物理力量,一种强制力,代表着武力、强力。所以,对权力的崇拜,本质上是对武力、暴力、强力的崇拜,是对力的崇拜。现代法治国家强调的是靠宪法法律的规定解决问题,宪法法律是由一整套规则构成的,代表着人类的良知和理性,这套规则体现的是理。崇拜理和崇拜力是两个文明层次的差别。人类跨入文明就意味着一步一步远离野蛮暴力,如果在政治生活中处理问题最后还要依靠武力,依靠掌握最高武力的人,就表明我们在政治、文化观念上还没有摆脱暴力的特征,野蛮的特征,只有全民性的崇拜宪法法律,把宪法法律作为最高权威,才代表着人类更高层次的文明观念。

所以一个法治国家必须培养人们对宪法法律的崇拜之心、敬畏之心、尊重之心。围绕这个观点,党的四中全会《决定》前所未有地做出两个仪式性的规定,这在党的所有决定中是从来没有过的。一是把每年12月4号定为国家宪法日,通过全民纪念宪法、弘扬宪法精神来形成全民性的尊重宪法的文化,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要公开向宪法宣誓。这个仪式活动让每一个担任公职者明白,首先要对宪法法律负责,对宪法法律负责就是对党和人民和平的意志负责。四中全会《决定》还前所未有做了一个更详细的规定,要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

以上讲的是现代法治国家的特点。那么法治国家有什么优点呢?我们可以列举如下。

三、法治国家的优点

第一个优点,在法治状态下,公民个人的人身安全自由可以得到保障。

公民个人的人身安全首先强调的是生命安全,生命是人类有机体的正常运作状态,但是这个状态很脆弱,你给他一闷棍,拍他一板砖,捅他一刀子,都可能使这个运动状态中止,所以这么脆弱的东西需要保护。农耕文明时代的国家,通过制定严刑重法惩罚那些杀人伤害行为,这对人的生命是一种保护,没有问题。问题在于国家要杀人怎么办?

农耕文明时代对国家杀人没有防范措施,国家想杀就杀,表现在政治格言中叫做“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从《二十四史》到《资治通鉴》,通篇记载着君主随便杀人的事例。君主想杀就杀,谁都逃不了,即使位及人臣、丞相、宰相君主照杀,君主为什么这么厉害?不是君主这个人厉害,而是君主持有的政权厉害,他代表着国家机器。国家随意杀人的问题在农耕文明时代得不到解决,结果我们就只能到老百姓这儿找解决方案,给老百姓灌输一种意识,就是你命中注定如此,哪天要被君主杀了,是命,你就认命吧,用这种方式来解决问题。

人类进入商工文明之后,出现了一个全新的社会阶层,这就是以商业和手工业活动为主的市民阶层。这个阶层的活动方式不一样,生存模式方式不一样,所以他跟我们所处时代的大多数国民,农民的意识也不一样,他不认命,他认自己的主动追求,相信自己可以决定命运。所以这个阶层的民众想办法解决君主的问题,他们不认命,想办法控制君主不让他随便杀人。代表这个市民阶层思考问题的,有一批非常优秀的思想家,比如,英国的霍布斯,法国的孟德斯鸠,意大利的贝卡利亚等人,许多思想家前仆后继地进行思考,延绵200多年想了各种各样防止国家随便杀人的办法,最后形成了一套当代法治国家的制度体系。这套制度体系主要有三大要点。

一是在国家权力分工分配的时候规定,裁决人生死是法院专属的职能权力,其他任何机构不得裁决人生死。地位再高,权力再大,国家总统也好,总理也好,国王也好,都无权把某个人处死,裁决人生死的权力只有一个机构可以,就是法院。

二是防止法院随便杀人。法院裁决这个人该杀不该杀,要不要处死刑,要以事先制定好的法律为根据。这个事先制定的法律就是刑法,刑法不是由法院制定的,要由民选代表组成的会议性机构制定法律。会议性机构作为民选的代表要琢磨今后什么事先杀,这个人该处死,在什么事情上这个人不能处死。这就代表着人民的意见,这是法院裁决的根据,而所有的民选代表们,在制定这套刑法的时候,主要根据十八世纪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阐述的三大原则来进行。这三大原则是,罪行法定原则,刑罪相适应原则,刑法适度性或者必须性原则,这三大原则成为了所有现代法治国家制定刑法时必须遵循的三大原则,最能体现人的良知和理性,没有国家敢违反。根据这个原则形成的一套刑法体系和制度,成为法院裁决人生死的首要依据,不能离开这套刑法随便定人死刑,这是防范国家杀人的第二套机制。

 其三,是刑事诉讼法机制。把法院裁决人生死的行为,从立案到查证到庭审到裁决一步一步规范下来,要求法院每一步审判都要遵循这个程序规定,这一整套程序规定,依据一系列原则来进行。这些原则包括审判公开原则、被告辩护原则、人民陪审原则、无罪推定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禁止刑讯逼供原则、疑罪从无原则。通过这一系列原则形成的诉讼法制度,规范约束着法院的裁决行为,防止法院出现冤假错案,防止法院随便杀人。

责任编辑:刘玉婧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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