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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改革措施(7)

 第二,民法典的制定。为了保护财产所有权,制定系统完善的民法典,根据公民人身地位平等原则、财产权不可侵犯原则、契约自由原则、损害赔偿原则,这四大原则制定一个完整系统的民法典,保护公民财产。英美国家没有制定民法典,但英美通过案例整理、归类的方式,形成物权法、侵权法、合同法等部门法,同样起到了保护公民财产的作用。

第三,形成行政诉讼法体系和国家赔偿法制度。当公民的利益受到国家、国家机关的侵犯时,公民可以提请行政诉讼告国家机关,再通过法院的裁决获得赔偿。1989年我国制定了行政诉讼法,当时许多人不知道这是什么法,我们把这宣传为民告官的法,这是简化的说法,严格得讲,它不是民告官,而是民告国家,告国家机构,告政府。国家损害老百姓也要赔偿,这是在过去几千年文明史上从来没有听说过的事情。

通过这三大制度设计保护公民的财产。凡是对公民财产权利保护比较完善的国家,市场经济运作相对比较顺畅,市场也比较发达兴旺。如果国家的法律制度对财产权保护不够完善,会出现什么结果?200多年前,亚当·斯密预计了两个结果,一是人们把钱藏起来,不到市场上运作。既然法律不完善,财产不安全,我怎么能把钱投到市场上去呢?资金都不进入市场,市场显然就不会兴旺。第二,亚当·斯密预计人们可能会把钱运到一个安全的地方运作,通常运到另外一个对财产保护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那就会造成一个国家的财富向另外一个国家流转。

所以法治建设不仅仅是法治的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市场经济靠的是法治。四中全会《决定》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就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此外,还要强化对产权的保护,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等等。这些保护的改革设想,都意味着我们党对市场经济认识的深化,市场经济不仅仅是经济问题,它首先是个法律问题。不懂得法律的人是搞不好市场经济的,不懂得搞法治的国家政府管理者和各级领导干部,肯定搞不好市场经济。所以,尊重和保护财产所有权,是我们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第三个优点,可以满足人对公平正义的需要。

人是一种高级智能动物,与猪马牛羊不一样,在满足物质上的底层需要之后,还有更高层次的需要。高层次需要是什么?过去我们理解为是对文化的需要,在我们的理论中叫“落后的社会生产力同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之间的矛盾”。人性还有很重要的一个需要,就是对自由、平等、民主、公平正义的需要,这种需要是人的高层次需要。伴随着物质的满足,它需要得到公平正义的对待。怎么才能满足人们对公平正义的需要?发展经济、发展物质是满足不了的,生产再多东西也满足不了人们在这方面的需求,唯一能够满足人们公平正义需要的,只有法治,没有别的途径。

法治通过两大方式满足人们对公平正义的需要。一是基本制度设计,法治国家对人一律平等对待,所有公民义务权利平等。这个基本制度设计,是满足人们对公平正义需要的第一步,所以在所有的法治国家是没有哪个国家把公民划成不同等级的,同样,在我们的宪法中不做这种划分,这是我们进步的表现。但问题出现在实践制度中,我们的两种户籍制,实际上划分出两种不同等级的公民,尽管我们讲它是历史造成的,讲它是在特定情况下造成的一个现象,但不管怎么说,等级的存在与划分,是当代社会存在各种各样不公平、不公正问题的本原。我们的许多政策对城市居民,对农村居民是不公正的,这个问题一定要花力气去解决,最起码现在我们各个地方不能再通过具体政策,具体的做法加重这种不平等。

第二,通过约束公权,让公权力在处理各种具体的政务事务中体现公平正义。

无论是一个项目的招标,一块土地的挂牌,或者一块土地的征用,一个职位的招聘,一笔资金的分配,全都涉及到机会、资金利益,机会的分配就是利益的分配。按照什么原则分配,怎么分配才能公正,是公权力面对的大问题。传统农耕文明国家的公权分配有两大特点,简单地讲,第一,是暗箱操作。一个人或者几个人叽叽咕咕就把利益分配掉了,老百姓没有参与、监督的机会。第二,是亲情分配。跟我关系好的,跟我有血缘联系的,家里亲属优先分配,其他人靠边站,这实际上是把公权作为谋私的手段。所以农耕文明国家公权的运用是不公正的,这是人们对农耕文明国家公权不服气的表现,而现代法治国家,要解决的就是这个问题。通过对公权的各种各样的约束、规范,把公权的运用程序化、公开化,让它符合人们对公平正义的需要。

四中全会《决定》有一系列围绕着公权运用的改革、监督和设想,其中包括要强化审计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公共服务均等化包括医疗、卫生、教育、交通设施等等,公共服务要均等化,由省一级统筹;要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把这个作为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重点,对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所以,今后公权在运用这些权力,包括分配资金、设定项目等问题上,会觉得很麻烦。

我们的法律在这方面有一系列的监督措施,这就是法治国家的特点。为了确保公平正义,为了让人们感受到公平正义,就要让公权带着镣铐跳舞。你还想过去随随便便几个人叨叨咕咕就把这个什么项目分了,什么资金分配就决定了,然后给自己好的人多分一点,今后都是不可能的事情。随着制度的健全,凡是违反这些规定都要受到惩处。包括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等等,都是为了保证公权的公正运用。

责任编辑:刘玉婧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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