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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改革措施(4)

 第五,国家司法机关必须遵照宪法和法律,对社会成员个体间的冲突纠纷,社会成员与国家机构之间的冲突纠纷独立加以裁决。

文明时代同野蛮时代有一个重大的不同点。是什么呢?就是在遇到矛盾冲突和利益争端的时候,矛盾双方不是靠武力,不是靠打架来解决问题,而是寻求一个第三方来公平裁判。第三方裁决谁有理谁无理,谁做得对,谁做得错,谁侵权,谁应该得到赔偿,第三方的意见代表社会公众的意见。在我们现在的制度设计中,这个第三方指的就是人民法院,法院代表着整个社会来裁决双方的矛盾争端。

法院裁决的矛盾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矛盾。处理这类矛盾时,法院的角色地位比较好确定,法院说我和你们两家都没有什么亲戚关系,没有血缘联系,没有感情联系等,法院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方,代表着公正,这个事情就好办。问题在于,如果老百姓告的是政府,告的是国家机关怎么办?老百姓告到法院,说政府征了我的地,扒了我的房子没有给钱,或者征税已经征到2016年了,叫法院来裁决,法院怎么办?法院说你告的是国家机关,告的是政府,我也是国家机关,我得跟国家机关站在一边,我得和国家机关一起保持统一的政治立场,要考虑政治影响效果,那么你来告状,我判你败诉,或者根本不接受你的受理,让你告状无门。法院能不能这么干?如果全国的法院都这么干的话,老百姓会觉得在这个国家无理可讲,对政权制度失去信任,大量的矛盾在社会上积累,最后会带来一个破坏性的总爆发,到那个时候我们就承担不起,所以不能允许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把自己混同于其他国家机关。法院不能离开独立、公正的第三方立场,法院是国家机关,但它跟其他国家机关不一样,它是一个担负着特殊职能的机关,主要就是裁判,裁判必须公正,为了公正,法院必须中立、独立,不能把自己混同于其他机关。

同时,也不允许其他机构干预操纵法院。其他机关说我给你打招呼了,叫你不要受理这个案件,如果你受理了当心明年我给你法院少拨200万经费,让你办公办不成。或者其他机构说,不要判我们这个地方败诉,你判了,你当心明年我把这个法院院长调个位置,让你干不成院长。如果其他国家操纵着法院的财权、人权,或者事权等情况,直接干预操纵法院的具体审判业务,那这个法院跟其他机构不还是混为一体吗?这还是没有做到司法的独立,不可能达到司法的公正。所以在这样的案件中,不允许其他国家机关机构,也不允许其他领导去干预法院的裁决。

从三中全会到四中全会,围绕着确保司法独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确保在司法独立的前提下的公正,有大量的改革措施。三中全会《决定》强调,省以下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附人财物的统一管理,设立跨地区的法院检察院。四中全会《决定》在这方面走得更远,在有关规定中的口气更加严厉,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出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要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要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要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做出免职降级的处分。这些都表明,中央下决心要建立一个能够确保司法公正,能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司法体制。

责任编辑:刘玉婧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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