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乡村治理能力和活力,需村社集体主动回应农民需求
主持人:该如何提升乡村治理的能力和活力?如何让国家、村社集体和农民都得到益处?
贺雪峰:在面对农民共同的生产生活困难时,村社集体的出场十分重要,因为村社集体是代表共同利益的。村社集体回应农民的需求,农民就会对村社集体有信任与支持。村社集体越是能够回应农民的需求,农民就越是信任村社集体和支持村社集体,村社集体也就越是有能力。这是一个正反馈。
村社集体与农民之间的良性互动需要有一个具体的通道,这个通道就是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来动员农民,让农民参与,让农民表达出自己的需求偏好,从而形成强大的农民的共同利益与意志,然后村社集体直面农民的需求,回应农民的问题,触及农民的利益。当然,现在的问题是,许多村社缺少回应农民需求的基本资源。因为村社集体大多是空壳,甚至负债累累。
如果国家能将一些资源转移进入村社,而不是全部通过具体项目下乡,则村社集体就可能掌握一些公共资源,再通过动员起来的群众和他们表达出来的诉求,形成自上而下的资源与农民自下而上的需求在村庄层面的对接,这样一种对接,因为可以解决农民共同的且强烈的生产生活中的困难,触及到了农民真实的切身的利益,将爆发出巨大能量。这样一种对接就是当前中国资源下乡背景下基层治理的活力之源。
不同于村组和宗族的理事会的出现,也许是一种新趋势
主持人:一号文件还指出,要“依靠农民和基层的智慧,通过村民议事会、监事会等,引导发挥村民民主协商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这也就意味着在村组之外,还可以有别的组织形式在乡村治理中发挥作用。在乡村治理实践中,有哪些组织可以承担起治理乡村的重任?
林辉煌:在农村,除了村组组织,还可能会有宗族组织和一些兴趣团体在关注和议论公共事务。目前,还有一些村庄自发成立了理事会,推动当地公共事务的开展。闽南地区的新村,就是一个成功的例子。
新村隶属于某行政村,是闽南地区一个特殊的“自然村”。2014年,新村在不受政府干预的情况下组建了自己的理事会,并力图推动当地公共事务的开展。
主持人:这种理事会与村组有何不同?其构成人员都有哪些人?
林辉煌:目前理事会的成员有十几人。理事会实行会员制,符合条件的村民都会被邀请加入,村民也可以主动要求加入理事会。什么样的人会加入理事会呢?一般而言,加入理事会的人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对社区公共事务有较强的参与意愿,经常负责或协调红白喜事,有一定的威信;二是有一定的家庭经济基础,生活水平处于中上水平,经济不行的人,其影响力自然就低,而且他自己也不会有心思来参与公共事务;三是基本完成人生任务(指儿女均已成家),有较多空闲的时间。
新村理事会是自发形成并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一种社会组织。首先,理事会不同于村组组织。理事会是村民自发成立、独立运行的,不同于行政化的村组组织。其次,理事会不同于宗族组织。理事会试图管理的事项超越了家族的范围,关注整个自然村的公共事务。最后,理事会也不同于兴趣团体。兴趣团体虽然也会议论公共事务,但是并不会积极参与其中。
主持人:既然已有村组组织,为什么还要成立理事会?如何看待这类理事会在乡村治理过程中的作用?
林辉煌:一个完全原子化的社会是没有能力来承担公共事务的治理责任的,因为公共事务本身具有极强的外部性,不可能通过个人来完成。当然,社会的组织化有多种方式,最常见的是由国家建构的行政化组织。另外,也存在内生的社会组织,比如宗族组织。理事会介于两者之间,既具有建构性,也具有一定的内生性。
在新村,行政化的村组组织相对涣散,而且公信力不足,与村民基本上没有什么关联。而移民社会也使得新村的宗族力量比较分散,无法形成笼罩性的权力结构。因此,在解决新的社会问题时,理事会这种中间形态的社会组织就显得很有必要。
实际上,新村正是中国农村社会的一个缩影。因而,自发生成、自我管理但不排斥行政权力的理事会的出现也许是大势所趋,特别在经济发展较快的农村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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