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司法统计的数据运用和基础建设

重视司法统计的数据运用和基础建设

毛泽东同志曾指出,共产党领导机关的基本任务,就在于了解情况和掌握政策两件大事,前一件事是认识世界,后一件事是改造世界。他还认为,无论是认识活动还是实践活动都要“胸中有‘数’。就是说,对情况和问题一定要注意到它们的数量方面,要有基本的数量分析。任何质量都表现为一定的数量,没有数量也就没有质量。我们有许多同志至今不懂得事物的数量方面,不懂得注意基本的统计、主要的百分比,不懂得注意决定事物质量的数量界限,一切都是胸中无‘数’,结果就不能不犯错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落实这一要求,需要提倡依“数”治国理政,依“数”公正司法。我国传统的国家和社会治理缺陷在于没有将三者有机结合起来,往往过于依赖德治和人治,而不注重科学之治。历史学家黄仁宇认为,我国封建社会从明清逐渐衰落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缺乏以“数目字”管理,而西方现代国家之所以兴起,就在于其管理的科学化,这种科学化是建立在重视数据、运用数据基础上的。反观我国传统社会,我们有浓厚的“差不多”传统文化,管理者和执行者、被管理者都是“差不多”先生,凡事不求量化和精确。社会治理和事务管理中,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桌子执行、拍屁股走人就是生动写照。这种治理文化和治理思维只能适应农耕社会,在现代工业社会,尤其在信息化社会就更行不通了。

人民法院要实现公正司法并实现科学发展,需要强调科学司法、科学改革,即要充分发挥司法统计数据的作用。司法统计数据是认识司法、评价司法的重要依据,法官应当高度重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卡多佐认为,司法裁判将可能更多地借助经济学和统计学的数量分析。按照信息学的原理,行为产生信息,信息反过来决定和影响行为,即行为→信息→数据→信息→规律→知识→行为。司法统计是司法审判活动的信息数据化记录,司法统计数据信息源于审判,服务于审判,不仅全面客观反映审判执行工作,而且是司法决策、审判管理、司法改革、理论研究的重要依据。人民法院能否科学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能找准问题,尊重规律,科学决策,因此,客观、真实、准确、及时的数据是科学司法、科学改革的依据。同时,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是社会矛盾纠纷的反映,司法统计的案件信息是经济社会运行的晴雨表,是社会公共信息资源,因此,司法统计是检验立法、政策实施效果、推动立法完善、改进社会治理、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传承前人和借鉴他人的经验

清末民初时期,尽管政局动荡、战火频繁、内外交困,但无论是清末变法修律,还是民国立法,都比较重视统计调查。清末在宪政编查馆下设统计局,各部院包括大理院、法部设立统计处,这些统计机构的职责是“调查各国统计,颁成格式,汇成全国统计表及各国比较统计表”,内容包括外交、民政、财政、教育、军政、司法统计、实业、交通、藩务统计,目的是为变法改革提供决策依据。现在已是大数据时代,我们更应重视调查研究,主要靠数据说话,不能只依赖于走访、开座谈会等传统的调查方式,应当充分发挥司法统计全面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这种综合调查方式的优势,即现代化的信息优势。做到找准改革问题要充分发挥统计调查的作用,解决改革问题要充分利用实证研究的成果,评价改革效果要充分依靠统计数据的事实。从国外看,上世纪末举世闻名的英国民事司法改革,根据英国当局提出的改革要让民众接近正义,实现“所有人的正义”的目标,改革者做了大量功课。如在改革准备阶段,为数众多的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并且将民事司法制度中存在的所有问题都交给研究者用统计数字的形式加以证实与说明。我国台湾地区近些年的司法改革中,不仅改革前进行详细周密的统计调查,而且改革后同样进行非常详尽的统计调查,调查民众、律师等群体对司法改革效果的评价。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规定了许多重大司法改革,这些改革任务的落实无不需要用统计数据说话。例如,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司法职权配置、实行法官员额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跨行政区划法院、实行司法责任制等,中央已经作出顶层设计,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出台纲要和要求,不少高级法院已经提出具体方案,如何把这些方案和要求落实到每个法院乃至具体部门或岗位,则需要各级法院注重运用统计方法,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不同层级法院职能定位、人案比例、案件权重、人均结案率、办案效率、不同层级法院办案量等因素,进行实证分析、科学测算,合理制订各项改革方案和预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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