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司法统计的数据运用和基础建设(2)

重视司法统计的数据运用和基础建设(2)

科学运用司法统计数据

首先,应当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前提下运用数据。司法审判有其特殊的规律,不同于车间生产和行政管理,如果以行政化的管理手段管理审判,即使运用统计数据等精细化的管理手段,也与司法审判方枘圆凿。例如,最高人民法院花了很大力气开发的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正确运用,可以从整体上客观评估审判质量,发现问题,改进工作,促进公正。但错误利用,则会简单化为对法官个人的考核考评。如果在扭曲的司法政绩观指引下,还可能变成造假的动因。又如,结案率本来是衡量法官工作量和办案效率的指标,但由于过于追求政绩和形象而往往被人为抬高,动辄以100%的结案率追求社会叫好,而结果往往适得其反。尽管此指标已被审限内结案率取代,但在审判工作中,这项指标还有一定积极意义,只是不要把它作为法院管理的指挥棒。

其次,应当运用真数据决策。真实的统计数据能够客观反映法律实施情况,但是虚假的数据不仅歪曲地反映法律实施情况,而且容易误导决策。用虚假数据制订改革方案,无异于用伪劣材料修建安居工程,遗患无穷。例如有个别地方,由于经费、考核、评先等方面的原因,对征地拆迁、物业纠纷、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等案件进行拆分,导致法院受理案件量和人均结案量大幅提升。当然,也有的地方由于社会治理和维稳等考核指标的影响,法院在立案、调解等方面做文章,人为导致诉讼案件量逐年递减的现象。虽然这些只是极个别现象,但是如果法官员额、经费保障等改革方案是基于这样的统计数据论证设计的,改革方案的权威性及改革效果可想而知。

再次,应当全面运用全部数据。本轮司法改革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但也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这些困难和挑战在于是我国改革攻坚阶段攻坚性改革,在于我国司法国情的复杂。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有我国这样的东中西不平衡性和千差万别的复杂性,因此,在改革调研论证时所选择的样本要全面,既要有东中西反映地区性差异的数据样本,又要有反映最高和高中基四级法院的数据样本;既要有能支持方案的数据样本,也要有反对方案的数据样本,以保证论证的充分和周全。

重视司法统计的基础建设

当前,司法统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不够,信息化基础落后、发展不平衡,信息孤岛严重等,这与人民法院面临的形势任务的要求差距很大。要把司法统计工作作为人民法院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首先,有关法院领导应切实转变观念,要有大数据意识,形成重视大数据、尊重大数据、汇聚大数据、开发大数据的观念。不能将司法统计和统计数据当成工具,要发挥司法统计和统计数据信息的多重价值,如司法管理价值、司法公开价值、司法研究价值等。

其次,要保证统计数据质量,维护司法统计诚信建设。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对司法公信力的伤害不亚于徇私枉法,枉法裁判。关键在于领导要树立科学的司法政绩观,统计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底线。在统计工作中,领导不能长官意志干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统计工作,否则应当问责。统计人员也要刚正不阿和坚守诚信的底线。各级法院要坚持依法统计,全国法院要加强司法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司法统计规章制度,统一案件信息标准,严格违法违纪统计制度,加大违法违纪统计的惩戒力度;要坚持阳光统计,推动司法统计数据公开透明,保证司法统计数据经得起历史、人民、法律的检验,让司法统计数据信息成为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的公共资源,让司法统计数据信息成为社会各界监督司法的窗口。

再次,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要坚持顶层设计、统一标准、整体推进。统计工作的信息化建设不能只注重硬件建设,不注重软件建设;也不能只重视硬件和软件投入,不重视人才引进和培养;更不能只是记账式应用,不重视开发性应用。我们要一起努力,让全国法院司法统计信息早日全面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切实为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奠定基础工程。

最后,重视司法统计队伍建设。加强司法统计职能,加强组织机构建设,下大力气培养人民法院集法律、统计与调研于一体的复合型、高精尖专门人才队伍。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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