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制度建设过密化(2)

防止制度建设过密化(2)

制度退场太难,造成制度“沉睡”。由于制度产生的速度过快,很多制度短命,还没有来得及执行就被新的制度所替代,而失效的制度并没有得到及时清理,造成了一种制度“沉睡”。另外,有些制度虽然仍有效力,但被长期搁置,备而不用。原因在于制度一旦建立,就会被各种力量支撑起来,其自身在时间的累积中逐步自我强化,形成了路径依赖,造成利益固化,部门或地方之间争权诿责,导致难以退场或退场代价高得令人望而却步。在这种制度速进与慢退之间,造成制度间的龃龉甚至冲突,导致产生很多社会问题和公共权力的无效运作。

以制度贯彻制度,造成制度“重叠”。制度的力量来自于自身,而不是来自于外部推力。法律出台之后,无论有无宣传布置,都应该严格执行。但是,在有些制度实际执行中,往往出现“法上加规”现象,以规代法,以规推法,有法不依,依规而行,结果导致在制度建设上叠床架屋,同时削弱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另外,制度重叠还表现为制度重复,即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政府在针对上位法制定实施办法、细则、规定、条例时,有时并不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而是要么照搬上级制度规定,要么横向相互模仿,造成了一批“神肖酷似”的制度建设,除了名称上的地域差异外,在规范和程序上并没有明显区别,由此也可以推想其实际的法律效果如何。

防止制度建设过密化,使组织职权与制度相适应,是促使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相携而行的关键

十八大以来,中央十分重视制度建设问题,力抓制度清理工作,不仅通过科学立法不断完善已有的法律体系,而且全面清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党内法规,同时还对各级政府规章、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大规模清理。在此基础上,防止制度过密还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着眼。

第一,严把制度准入关。制度作为普遍适用性的规则,其目的不是方便执法者,而是着眼于秩序的建立和人们对制度的认同遵守。据全国人大统计,我国大约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和几乎所有的行政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这是过去制度准入较易的原因所造成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从人民意愿出发而不是从部门、地方出发是制度制定的关键。因此,应该加强立法协商,让人民真正参与到制度设置中去,改变禁止性立法过多而授权性立法较少的现状,严把制度入口,使制度建设与组织职责相对应,达到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平衡。

第二,增强制度执行性。制度的完备性与有效性是制度的两面,如果只重视制度体系的完备而忽视制度的执行力,制度很难发挥其应有效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现有制度都没执行好,再搞新的制度,可以预言也会白搭。所以,我说一分部署还要九分落实。制定制度很重要,更重要的是抓落实,九分力气要花在这上面。”因此,丢掉制度万能论的幻想,改变以制度改革制度的错误思维,从重视制度的完备性转向制度的执行力,更多地从治理的角度考虑制度建设,把制度执行力作为考量制度建设的标准,以制度执行倒逼空转制度退场,使制度能够刚性运转。

第三,健全制度监督机制。用制度管好国家,首先要把制度管好。法治本义是良法之治,去除恶法、清理无效规范是提升制度监督能力的基本要求。这就需要加强人大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审查,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健全完善备案审查机制,提高制度执行力和约束力,增强备案审查的实际效能,同时也要加强党内法规备案制度建设和政府法制部门规章审核工作,使“沉睡”制度退场,让现行制度长出牙齿,推动制度落实。

(作者为山东省委党校政法教研部副教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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