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征管制度解决税收流失 (2)

优化征管制度解决税收流失 (2)

“堵”“疏”并用,可在长远意义上推动税收征管的良性发展。

税收征管的“堵”,并不是对征管力度的简单增加,更不是不择手段地对抗纳税人以获取更多税款,而是在现代财税制度下对征税方式的优化。法治国家要求科学的税收征管实践,确保征纳过程中国家税收收入和纳税人权益之间达到平衡。因此,无论采取怎样的征管措施,“税收法定原则”都是比“保证预算收入”更加上位的“帝王规则”,也是加强税收征管的底线。

税收征管的“疏”,并不是纵容纳税人逃避税款,降低对征税机关的严格要求,而是充分考虑市场经济下不同主体行为模式的现代选择。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形式愈趋多元、经济活动愈趋复杂,征管部门的回应往往不可避免地有所滞后,通过立体化推进、全方位改良纳税人与国家征税权关系,把握纳税人及其相关人在信息上的优势,调动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上的主动性,不仅可以降低征管难度,还可以促进征管制度的转型升级。

做好税收征管的“疏”强调立足现代税收征管理念,围绕建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收申报、诚实推定”等先进的税收征管制度,打造和谐税收征纳环境。其核心在于如何将征税文化由“对抗”转换为“合作”,平衡纳税人权利与国家征税权力。

各相关机构的职责分工更加立体化和多样化,促进税收征管的现代治理。

在税收征管“疏堵并用”的大背景下,涉及税收征管的各相关机构的职责分工更加立体化和多样化,从而有利于在制度层面形成良好互动,促进税收征管的现代治理。

以审计部门为例。做好税收征管的“堵”要求通过填补法律漏洞,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和税收征管规则,进一步缩小税收征纳过程中的法外空间,把纳税人的应税行为全部纳入法治框架,而审计部门恰好可以通过审计发现税收征管具体实践中的漏洞,从而启发、甚至指导立法实践,进而达到对症下药,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在强化税收征管过程中的权力监督体系中,审计监督作为财政监督中专业性强、沟通成本小的监督方式,在保障征税权合法运行的环节中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审计权是宪法明文规定的监督权,是在法治意义上撑起国家与公民之间平衡关系的支柱之一;审计权的行使在于保障公共资金流转的合法性,本质上服务于纳税人。换言之,审计权的有效行使可以帮助纳税人建立更多对国家税权的信任,从而引领更多纳税人自觉、主动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监督政府权力,促进国家进步。

另外,做好税收征管的“堵”还要求加强税收征管队伍建设,提高征税人员业务能力和法治意识,严厉杜绝由于玩忽职守导致的逃税,滥用职权导致的税收优惠乱象,以及乱收税、多征税等损害税务机关公信力的行为。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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