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扶贫 重点在拔掉“穷根”(2)

精准扶贫 重点在拔掉“穷根”(2)

让公司与农户“血肉相连”

主持人:省委书记王东明强调,一个地方产业发展起来了,不等于群众就会自然而然地富起来,要在加大贫困群众参与、推进产业直接富民上下功夫。作为农业问题专家,您认为应如何在产业富农上更上一层楼?

党国英:产业化经营模式要有利于富农,特别是在贫困地区,更要在政策设计上体现这一导向。在一些地方,一些机构挂着合作社的名义,实际上是翻牌的合作社,最后富的只是自己;一些地方开展“公司+农户”的合作,最后是公司赚得盆满钵满,而群众却没有得到什么大的改变。对于这类情况,都需要好好反思。要推进产业直接富民,就要让产业(企业)和农户之间利益结合得更紧密。贫困地区要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从政策上鼓励企业更多吸纳贫困群众就业,支持以土地、资源等入股参与产业发展,建立更加紧密的利益连接机制,让贫困群众能够更多分享产业发展红利。

黄祖辉:产业发展起来了,企业发展起来了,当地的群众就能富裕吗?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人们的思考和重视。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开始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并且得到了较快发展。在实践中,出现了多种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其中最具主导性的是“公司(龙头企业)+农户”的模式,或者说是“龙头企业带动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尽管“公司(龙头企业)+农户”的模式对于解决农户农产品“卖难”问题,对于中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仍然不能说是一种非常理想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其主要局限,一是公司(龙头企业)与众多分散农户打交道的交易成本非常高;二是在这种模式下,公司(龙头企业)与农户仍称不上是真正的利益共同体,而是两个利益主体,因而两者的关系比较脆弱。一旦政策与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化,两者很容易出现分离或不合作行为。三是这种模式是以工商资本主导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以工商资本为主的农业龙头企业既发挥着为分散的农户家庭经营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提高农产品加工、流通水平的重要作用,同时也存在着与农户的利益结合不紧密,与农户之间还是简单的农产品买卖关系,企业资本强势和生产农户弱势之间的不对称问题。

与“公司+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相比,“公司+合作社+农户(基地)”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具有更大的优越性。一是公司(企业)通过合作社这一主体来管理广大农户,可以大大降低公司(企业)直接与分散农户打交道的成本。二是通过合作社这一载体,公司(企业)和农户的连接空间很大。比如,公司(企业)和农户可以共同入股合作社,这就既可以使公司(企业)通过购销合同或技术扶持等机制来稳定上下游关系,又可以通过股权这一利益纽带,深化公司(企业)与农户的关系。三是通过合作社为农户提供的多种服务,可以形成“生产分散在户、服务统一在社”的新型农业规模经营形态和新型农业双层经营体制,使产业化经营过程中的公司(企业)与农户的利益机制更为紧密。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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