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华中抗日根据地人权建设的实践及现实启示

论华中抗日根据地人权建设的实践及现实启示

摘要: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这对江苏人民来说尤为值得庆祝。尽管江苏是日伪军统治的核心地区,但江苏又是抗日劲旅新四军浴血奋战的重要地区。皖南事变后,新四军军部在江苏重建,并长期驻扎在江苏。

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这对江苏人民来说尤为值得庆祝。尽管江苏是日伪军统治的核心地区,但江苏又是抗日劲旅新四军浴血奋战的重要地区。皖南事变后,新四军军部在江苏重建,并长期驻扎在江苏。新四军创建的8块抗日根据地有苏北、苏中、苏南3块完整的在江苏。党领导的华中抗日根据地建立了抗日民主政权,全面开展了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反腐廉政、人权等各项建设,为抗日战争的胜利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人权建设就是一个光辉的范例,在我们坚持“四个全面”的伟大实践中仍不失去重大的资政意义。

一、华中抗日根据地人权建设实践的历史背景和现实主题

中国共产党从诞生那天起,就鲜明地把民族独立、民权自由、民生幸福写在自己的旗帜上。1922年,中国共产党就在其发表的《第一次对时局的主张》一文中,明确提出取消列强在华特权,消灭军阀统治的反帝反封建主张,以及保障人民各项政治自由,废止肉刑,承认妇女平等权利等人权要求,并在领导工人运动的实践中提出了“争自由,争人权”的口号。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的中央革命根据地,中华苏维埃政府就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同年12月,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用法律的形式规定:所有军阀、官僚、地主豪绅的土地,“无论自己经营或出租,一概无任何代价的实行没收”;“土地财产分配给贫农、雇农和中农等无地、少地的农民群众。”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农民的生存条件问题。抗日战争期间,在复杂险恶的斗争形势下,各抗日民主根据地在党的领导下,及时建立参议会和行政公署,通过实行“精兵简政”、“减租减息”和“劳动保护”等一系列政策、法规来维护、保障抗日根据地人民的人权。

华中抗日根据地人权建设实践是各民主政权建设的典范。在根据地政权创建的第二年,即1941年9月26日,安徽无为县就通过了《新四军无为县保障人权条例》,同年12月23日,淮海区就颁布了《淮海区修正人权保障条例》;25日淮北苏皖边区参议会通过的《淮北苏皖边区保障人权财产权及保护工商业条例》,1943年3月1日,盐阜区又颁布了《盐阜区行政公署保障人权暂行条例》,1944年苏中行政公署颁布了《苏中区人权财权保障条例》。这些产生于抗战形势下的《条例》,从根据地的实际出发,对根据地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规定,并建立立法机构——参议会,成立区法院,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巡回调解制度,从而有力保障了抗日根据地人民的生存权、政治权、经济权、发展权。《苏中区人权财权保障条例》首次明确了人权的概念,还扩大了人权中“人民”的范围。明确规定:本区人民曾因反对抗日民主政府逃亡在外者,自愿遵守本区法令返回本区,一概不咎既往,并受法律之保障。汉奸伪军经履行法定手续反正自新者,亦适用本条例。对此,陈毅同志在盐阜行政公署召开的8县开明士绅和教育界座谈会上接受各界代表的意见和批评后,欣喜断言:“我们中国30年来能这样聚合党政军民一堂来商量国家大事,来商量老百姓自己的事,而且可以直言无隐,可以面折廷争,既不阿谀权贵,又不压迫下层,恐怕只有今天抗日民主根据地才能找得到,如说这是破天荒的创举,我想绝不是过甚其词”。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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