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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鹰:深刻领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5)

什么叫法治?按照美国一个著名的法学家的说法就是,在法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人治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那么“在法治的国家,法律就是国王”是什么意思?就是说如果是法治,就意味着没有任何一个人,没有任何一种力量能够站在法律之上,能够站在法律之外,只要有一个人,只要有一种力量可以站在法律之上,可以站在法律之外,那就不是法治国家,那就是人治国家。所以从这种观点出发,他认为你们中国共产党的一党执政,你怎么能够建设法治国家?谁来约束监督共产党?这是他们共同的一个问题。那么我跟他们是这么回答的,我没有正面跟他去讲,我们是如何来监督自己的,我没讲这个。我不去讲我们中纪委怎么发挥作用,我们有一套怎么样的监督体系,我不去讲这个。

我举例子,我说我们来看两个国家。我说印度以前是英国的殖民地,印度是仿造英国的模式建立起来的多党制、两院制、普选制,是完全按照英国的模式建立起来的,上下两院,这也是多党竞选,轮流执政,全国普选,但是你敢告诉我,英国的法治比中国要好吗?到目前为止,你敢说印度人民享受的法治红利要超过中国人民吗?我说到印度去看一看,社会治安状况也好,贫富分化差距也好,基础设施的破旧也好,人们能够享受到的医疗保障,社会福利的覆盖面也好,跟中国差了很多年,不是一点点。我们到印度考察医疗制度的时候,我们也感觉到,中国现在是城乡全面覆盖、全面统筹,每一个公民全部纳入到医疗的范畴,社保的范畴,印度不可能。大多数印度公民连基本的医疗保障都没有,很多印度公民甚至喝不上干净的水,没有地方住,出门也没有安全保障。妇女地位也很低,在政府、在议会从事公职的女性比例非常低。无论从哪方面来看,我说你能说印度比中国的法治状况更好?我说我不认为。印度是按照英国模式建立起来的法治模式,政治模式,运行这么多年了。中国才35年,应该来说1979年开始。我们是一院制,也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没有上下两院,我们就是一个人民代表大会,我们也是一党执政,没有多党制,可是我们的法治状况比印度要好。

今年寒假期间,我一个同事的女儿在北京语言大学读书,然后大一寒假去一个国家援助联盟,到印度从事公益性质的活动,就是去搞一种社会援助,类似NGO(非政府组织)的援助活动,去教汉语。回来给我们讲一讲,那简直就是恐怖。青年女学生根本不敢外出,住的地方为房租、为水,天天跟房东打架,他们是来自各个国家的学生,英国的、法国的、中国的住在一起,天天跟房东打架,就是因为没有人身安全保障。所以通过这点点滴滴的事件,我就告诉英国人,我说你能够说你的这种模式在中国就一定能够成功?至少在印度没有成功。

然后我再看一个例子,我说新加坡也曾是英国的殖民地,它没有按照你的模式。新加坡一直是一党制,没有多党制,一党执政这么多年,可是新加坡是亚洲法治国家的典范,在亚洲地区讲法治一般要拿新加坡作例子来讲。我说它以前曾是你的殖民地,可是它没有按照你的模式建立一种政治和法治的道路,可是它是很成功的,它建成了整个亚洲最发达的法治。

那么如果按照英国人的逻辑来看,新加坡是不合格的,它没有多党制,没有多党竞选。可是它搞成的法治,也很好地实现了对执政党的约束。所以我就说印度和新加坡都曾是英属殖民地,但一个是多党制,一个是一党制。从它们的状况来看,就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多党制,多党轮流竞争,不一定能够带来法治,一党制不一定带不来法治,多党还是一党,并不是能不能搞成法治的必然条件,关键是如何实现对执政党的约束,这是核心是根本,而不在乎是一党还是多党。我讲完这个观点以后,他们不再提问。

后来我到德国又给他们讲一个例子,我说你看亚洲泰国,泰国也是按照欧美的模式建立起来的上下两院,多党竞争,可是泰国这种多党制、两院制也没能够防止它的政变、军变,经常发生军事政变。军队经常去推翻政府,政府是民选的政府,按照宪法选举的总理随时可以被军队推翻,随时实行军管,随时要宣布宪法失效。我说泰国是按照欧美的模式建立起来,按照你们的模式建立的民主法治的国家,可是在泰国这样的国家,社会上没有宁日,经常处在一种社会动荡中,部队经常接管政府。如此一来,又谈何经济发展呢?今天你上街占领街头,明天我上街占领街头。谈什么经济发展?谈什么社会稳定?谈什么社会和谐?谈不上。我说现在论社会稳定的程度,论经济发展的程度,论法治这种享受的程度,在亚洲国家中,中国不能说最好,但至少是首屈一指的,这都可以看得出来。你再看看一些国家,埃及也好,吉尔吉斯斯坦,包括像乌克兰等,很多都是在西方的颜色革命之后,政权发生变化,按照西方模式建立起一整套民主秩序和制度,你看看现在是什么状况?包括伊拉克等这一系列国家去看一看。

所以后来我就跟他们探讨这个问题,我说中国提出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并不是我们自己的主观想象,也不是“关起门来自说自话”。我们是全面深刻的总结、吸收、借鉴了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之后得出的一个必然的结论。我说是从你们的经验道路教训当中得出的结论,是从周边国家的发展中得出的结论,是从这些年来一些国家走过的轨迹,发生的变化当中得出的结论。中国应该怎么走?中国应该走自己的政治、法治的发展道路,应该建立自己的法治理论,来指导我们自己的法治实践,而不能把西方那一套移植过来。这就涉及到所谓的“宪政”问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前后,“宪政”这个词很热,同志们也注意到,国外在谈宪政,中国也在谈宪政,什么叫宪政?后来为什么我们不许谈这个概念?为什么不让谈这个概念?并不是“宪政”这两个字不好,这两个字很好,而这两个字所承载的内容有问题。所谓的“宪政”,说到底是西方法治道路、法治模式的“集大成者”,是对西方的法治道路、法治模式的抽象概括。再把“宪政”展开来看就是几条,多党制、两院制、三权分立、违宪审查等这几条,支撑整个西方的法治道路、模式、观点、学说的就是这几条,西方法治的一切都是以这几条为基础引申阐发来的。所以西方国家也拿这几条来衡量任何其他国家,来衡量中国,是不是法治国家,能不能搞成法治,看你符不符合这几条。它认为你首先是一党执政,不是多党制,你搞不成法治;你不是三权分立,你搞不成法治;你不是普选,你搞不成法治。所以拿西方的法学理论、法学观点来看待中国的法治建设,是不可能成功的。除非你改旗易帜,除非我们搞成多党制,除非放弃党的一党领导,那就符合西方法治的要求,这是永远不可能的事情。所以我们提出,坚持党的领导是核心要义,还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个不能变,还要贯彻我们自己的法治理论。

责任编辑:刘玉婧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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