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改革之手化解“案多人少”矛盾

以改革之手化解“案多人少”矛盾

自今年5月1日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各地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均呈不同程度的增长,有的增长幅度还很大,这使得许多法院原本存在的“案多人少”矛盾进一步加剧。立案登记制改革解决的是“立案难”问题,但如果案件进入法院后长时期得不到审理和执行,无疑会使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效果大打折扣,人民群众是不会满意的。为了加快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笔者认为,目前,人民法院除了要在立案登记制方面继续做好服务外,更要在快速有效解决纠纷上下功夫,要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通过改革之手化解“案多人少”矛盾。

通过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使法院更像法院。以往,我们对法院的职能、职责、权限认识得不太清晰,没有很好地落实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的规定,实践中法院承担了一些不适宜承担的社会职能,由此也影响到法院内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分工,导致法院内部具有法官职称的工作人员并不都在从事审判、执行工作,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也没有把全部精力放在案件审理和执行事务上,从事法院组织人事、审判事务管理、司法政策研究、司法行政事务、来信来访接待、党建政工、纪检监察、新闻宣传、信息技术、职业培训等工作的人员队伍过于庞大。上述问题,使得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在法院的实际工作中受到消减。作为此轮司法改革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根据法院工作性质、岗位特点等,将法院干部队伍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体制,确保将不低于85%的司法人力资源直接投入到办案一线。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实际上是从另一个层面理顺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以及社会的关系,让法院从各项社会性活动和地方性事务中解脱出来,只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能范围内活动,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集中精力对案件进行公正审理和裁判。为此,法院在进行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时,应适当调整法院组织结构,削减非审判业务部门的数量,突出审判执行部门的中心地位,真正把法官安排到审判执行岗位,充实审判和执行工作力量。由此,无疑可以从内部大幅增加办案力量,有效化解“案多人少”矛盾。

通过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使法官真正成为法官。改革前,绝大多数法院普遍采用院、庭长审批案件的工作机制,这种审批式的案件审理机制带来的后果是:作为资深法官的院、庭长将大量的时间用于审批案件,而无暇亲自开庭审理案件,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案件处理经过层层审批之后,难以判断案件质量究竟应当由谁负责,无法准确界定案件责任主体;严重影响法官依法独立审理和裁判案件,为各种不当因素干预案件处理结果提供了便利,容易滋生司法腐败;法官在审理和裁判案件之外,还要撰写案件审理报告,做大量的案件汇报工作,严重制约了审判效率的提高。正是因为院、庭长审批案件的工作机制存在上述问题,本轮司法改革将实行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完善司法责任制,以此作为必须牢牢牵住的牛鼻子。实行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就是要废除不符合司法规律的案件审批制,建立以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为主体的案件审理工作机制,把法官的权力归还给法官,让法官真正成为法官,建立起权责统一、权责明晰、管理有序、权力制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一方面,独任法官和合议庭对其审理的案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直接签发裁判文书,不再提交院、庭长审批,这将大幅提高办案效率。另一方面,院、庭长不再审批其未参与审理案件的法律文书,可以腾出大量精力重回审判一线亲自审理案件,既可以解决以往资深法官“隐形流失”的问题,又可以充实一线办案力量。一举两得,有利于化解“案多人少”矛盾。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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