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者的身份,服从者的选择
“代表者”是大学校长的又一个本源性角色。这里所说的“代表者”是双重含义上的。
一层含义是“国家代表者”。国家把办学的权力交给了大学校长,大学校长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代表国家率领全校教职员工自主办学。只要期待本身是良善的、正当的、合法的,大学校长就必须对国家负责。在这层含义上,大学校长是国家通向大学的一座桥梁。
另一层含义是“学校代表者”。全校师生员工的利益维系在大学校长身上,大学校长需要考虑学生的健康成长、教职员工的工作环境、学校的事业发展;大学校长同样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代表学校发出声音、提出诉求、谋取利益。只要学校的发展以及师生员工的期待本身是合情的、合理的、合法的,大学校长就必须对学校负责。在这层含义上,大学校长是大学通向国家的一座桥梁。
但在中国当下,大学校长的这两种代表者角色都不容易承担。准确地说,相当多的大学校长都没有承担好这两种代表者角色。因为有一种“服从者”角色在起着巨大的干扰作用 ——服从政府部门。
在官府本位特征依然十分明显的管理体制下,大学的重要办学资源主要掌控在政府部门手中,而在依法行政意识相当淡弱的大环境下,在畸形的政绩观、外行的发展观支配下,政府部门在配置重要办学资源时“有权任性”已经成为多年来高等教育发展中的一种行为习惯。在政府部门出台的关于高等教育的规划、计划、工程、意见、办法中,有相当一部分本身就有违国家的法律精神与法律规定,有悖大学办学的规律与常识,妨碍大学的人才培养。在这种情况下,大学校长本应从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从学生成长的实际需要出发,从学校的健康发展出发,进行必要的批评与反对。但我们的公办大学都是由政府部门主管的,即所谓教育部管辖的大学、教育厅管辖的大学等等;我们的大学校长也都是政府部门认可后经过一定的组织程序任命的,这就导致政府部门与大学之间、政府官员与大学校长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这种关系结构中,服从政府部门(官员)也就成了中国大学校长的一种行为常态。
其结果,一旦政府部门对于高等教育的价值取向、决策选择及行动计划与国家的根本利益不符,大学校长服从于政府部门,也就实际上把“国家代表者”、“学校代表者”的角色丢在了一边。一个大学校长如果常常既不能真正代表国家,又不能充分代表学校,学校的师生员工怎么可能对他心服口服?他的领导力又何以具备?
因此,有必要改变大学校长的产生方式。应当采取选举的方式,由竞聘者阐明自己的办学理念与办学设想,由学校全体教师或教师代表选举产生大学校长。当然,考虑到中国国情,选举结果可由组织部门审定。但在通常情况下,只要选举程序合法、当选者的办学理念与办学设想合法,组织部门就无需否定选举结果。若依然采用目前的委任方式,那就不可能改变大学校长遇事首先对政府部门负责的行为取向,大学校长也就依然很难承担好国家代表者与学校代表者这双重代表者的角色。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