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法官交往的“紧箍咒”“指南针”

律师与法官交往的“紧箍咒”“指南针”

执业律师应加强以忠诚、为民、法治、正义、诚信、敬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修养,因为这既是律师与法官等司法人员交往的“紧箍咒”,也是我们去往法治彼岸的“指南针”。

法治亦如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的人生历程。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之后,在律师制度恢复三十五周年之后,在律师法实施近二十年之后,在2010年“两办”关于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30号文发布多年之后,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之后,因为改革开放、与时俱进、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新近召开的旨在充分发挥律师队伍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积极作用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在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切实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方面总结了新经验,发现了新问题,拿出了新办法。会议提出“要积极构建司法人员和律师的新型关系,共同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建设”。

关系源于交往,什么样的交往形成什么样的关系。交往是互相来往,社会生活因人的交往而生生不息,不同的交往表现出不同的特征、倾向、规则,因为交往对社会有方方面面的影响,交往即社会,所以交往正当性要求和表现也就不同。警察、法官、检察官、律师的交集在于法,在于依法行使权利。正如美国法学家伯纳德·施瓦茨所说“我们都是法律的用户”。一个民事案件经由律师咨询、代理起诉或应诉答辩,双方举证质证,法官居中倾听、细看、慢问、慎思后而裁判;一个刑事案件经警察侦缉、检察官控诉、辩护人辩护、法官审理后定罪量刑而成判决。其间充满了律师与法官等司法人员语言与文字、思想及行为的交往,交往正当性是这种交往的要求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就曾禁止法官违反规定与律师不正当交往。我们知道,法官与律师都不应是自己事务的法官,而为了恢复、体现社会法律秩序及其中正义,律师与法官才频繁交往于摆证据、讲法理的法院、法庭。这种往来具有职业特点、规则特点、权益特点,其规则、目标、思想及实践有很多值得思考的东西。

首先是交往的时空正当性要求。一定时间、一定空间里的工作是工作正当性的一种物质要求与保障,小到工作的便捷、低碳,大到不引起、不招致别人的怀疑和不影响彼此的人身安全。法官与律师交往的正当时间,自应是诉讼期间、审理之时,而非八小时以外的业余活动时间;法官与律师交往的正当空间,当然是法院、法庭,而非易生猜疑、误会、嫌隙的其他场合。茶坊酒肆、歌台舞榭,灯红酒绿处的交往显然与庄重肃穆之法院、法庭交往不同。古代中国审判专家在《尚书·吕刑》说“哲人惟刑,无疆之辞”,视法官为释纷利俗、定分止争的哲人,西方法谚亦云“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现代社会包括法官在内的法律人在纠纷繁杂、矛盾辏集的社会生活中能居于调节者、裁决者的令人肃然起敬的地位,就在于他们学习与积累的法学、法律知识,拥有超脱争议各方和相对独立、中正的规矩、尺度、权衡意识,能理性观察与评判纷争,使争议方各得其所,诚信生活。否则即如史学家所说“谁不利用理性,谁就放弃了他最重要的自尊”。所以,法官等司法人员在什么样的时空与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交往十分重要。

其次,关于案件事实与法理、证据及法律的思想观点交接采驳等的交往正当性更是交往的重点。因为这是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法律公正与客观公正、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等实体、实质的交往。哲学家伽达默尔曾言“在理性占统治地位的地方,总是能取得一致的意见”,“凡在理性以同样方式控制的地方,其结果必然相同”。法院、法庭就是法官、律师等理性思维人、理性工作者交流理性、认同理性、铸造法治、弘扬正义的地方。此时此地交往的正当性,集中表现为法官与律师的言谈话语紧紧围绕诉争焦点,举证、质证和充分辨说证据三性以及根据这些证据依法说理、辩驳、论证和审慎的判断。还具体表现为律师客观、明确而不主观、不含混的陈述和法官耐心、公心而不偏心、不心急地仔细听取,以及法官与律师就相关证据、文书无误、守时地在法院、法庭中呈交与接收,送达与签收……纵观历史,法律人离合总关民生民情,职业者聚散皆缘法治正义,怀瑾握瑜回头看,安身立命却在清正淡泊。如有感佩,发乎情、合乎理、至于法而已……而非庭上不说庭下说,甚至庭上不见庭下见,勾肩搭背,利益输送,惶惶不安。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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