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法官交往的“紧箍咒”“指南针”(2)

律师与法官交往的“紧箍咒”“指南针”(2)

美国律师赞恩在《法律的故事》中所说“法律的历史表明,没有职业律师阶层就不可能存在法治”,已为法治发达史证明,但这丝毫不应成为律师骄傲的理由。比较研究美德两国律师执业伦理的社会学家指出“执业伦理的表现方式在内容、语言表达、约束力来源、合法性在法律职业中的接受上以及在最终可以使用的处罚手段上都大有不同”,但“为律师界划定边界”却是共同的。英国规定“大律师在执行业务中不得广告或招揽业务”,日本规定“禁止同非律师合作”。律师在自己的执业活动中与司法人员的交往频繁,然因我国传统文化中民主法治元素零散,律师制度晚来后起。所以,虽有一些“不得私下会见”“不得请客送礼”等类规则,但律师与法官交往的红线、底线、边界线既不明确细致易行,也缺乏深厚积极的社会习俗土壤,故很脆弱。礼尚往来还须谨防贿随礼生、法由贿败。一些当事人请律师不问人品、学历、业绩、职称如何,只问关系路子怎样,以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多所印证,一些鱼死网破的窝案、串案也反复证明了经济学家诺思所言“如果没有约束,我们便置身于霍布斯丛林而不可能有文明”。

“君子之交淡如水”,“来而不往非礼也”。先民的感悟虽真切而屡试不爽,但“君子”与“礼”的原初、嬗变的内涵却在于人的观察与认可、把握与揣摩。我们如何交往,交往的规则又有哪些?有很多可以研究、总结、学习的空间,保有和遵从交往规则的正当性,遵从规则约束之坚毅品行习惯也非朝夕玉成,烧瓷、琢玉、炼金、锻钢、贵品自来不易。这次工作会议提出要构建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会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这对那些在“勾兑”“寻租”“收买”颇有市场的初级阶段里或惧怕、或彷徨、或热衷于不正当交往的律师和司法人员都不乏针锋相对的规诫意义。“能够酝酿法律的人一定留心生活的道德力量。”法律共同体中的我们为规则而交往,因为规则承载着正义,我们依规则而交往,因为规则保证交往的安全。执业律师应加强以忠诚、为民、法治、正义、诚信、敬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修养,因为这既是律师与法官等司法人员交往的“紧箍咒”,也是我们去往法治彼岸的“指南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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