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根据地的人权建设
中国人民在抗日战争中对人权事业的贡献,还表现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建设上。抗日战争是全民族的抗战,中国共产党在这场伟大的民族解放战争中,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其中,在人权事业上作出的贡献尤为突出。
一是,在施政纲领上和法规上,明确要保障根据地人民的人权。许多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都在施政纲领和法规上明确写上“保障人权”的条款。陕甘宁边区参议会1939年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和1941年通过的《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都强调,一切抗日人民,不分种族、阶级、党派、性别、职业与宗教,在政治法律上一律平等;一切抗日人民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移、信仰及抗日自卫之自由;一切抗日人民都有人身不受侵犯之权利。有些条例还规定,禁止乱打乱杀。除司法系统及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其职务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个人均无逮捕、审讯、处理及侵犯他人之一切权利;而人民则有用任何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之权利。
二是,在经济上,实行保障各方面人权的“二五减租”。这就是把农民原来交给地主、富农的地租额减少25%。中共中央在《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中指出,这样的土地政策贯彻了三条原则:一是承认农民三抗日与生产的基本力量。故保证农民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借以改善农民的生活,提高农民抗日的与生产的积极性。二是承认地主的大多数是有抗日要求的,一部分开明绅士并是赞成民主改革的。故于保障农民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之后,又须保障地主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借以联合地主阶级一致抗日。三是承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中国现时比较进步的生产方式,而资产阶级、特别是小资产阶级与民族资产阶级,是中国现时比较进步的社会成分和政治力量。富农是农村中的资产阶级,是抗日与生产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力量。故在对富农减租减息后,同时须实行交租交息,并保障富农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一部分用资本主义方式经营土地的地主,其待遇与富农同。这里,中国共产党明确指出了实行“二五减租”土地政策是为了保障农村各个方面人的人权。
三是,在政治上,建立保障各方面人权的“三三制”政权。中国共产党明确提出,根据地的政权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性质的政权。最高权力机关是经过民主选举建立起来的参议会。政权结构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政府机关设边区、县、乡三级。这一政权的最大特点,就是在人员组成上实行“三三制”。1940年3月6日,中共中央在《关于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指示中指出,在抗日根据地的民意代表机关和政府机关中,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代表无产阶级和贫农;非共产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代表小资产阶级;中间分子及其他分子占三分之一,代表中等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这就是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民主政治建设中实行的“三三制”,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各个爱国抗日阶级都享有民主政治的权利。
此外,在司法上,提出要坚持人的立场,实行公正司法;在社会政策上,强调男女平等,保护妇女自由恋爱和婚姻的权利;等等。这一切规定和做法,都是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保障人权的重要举措,也是中国人民在抗日战争期间对人权事业作出的重大贡献。
回顾总结了中国人民在抗日战争中对人权事业所作出的贡献,我们可以进一步体会到,1948年联合国讨论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决不是偶然的,是有其经验基础的,是时代的呼声,合乎社会发展之必然,顺乎历史进步之潮流。
(作者系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中央党校原副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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