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煌“十二五”:我国全面依法治国成就辉煌(2)

辉煌“十二五”:我国全面依法治国成就辉煌(2)

问:“十二五”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推进科学立法方面取得了哪些重要进展?

答: 2011年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修改法律61件,作出有关法律解释10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0件;与此同时,国务院制定修改行政法规73件,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3497件。截至2015年9月底,除现行宪法外,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共244件,行政法规共746件,地方性法规共9540件。立法工作取得的成就,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工作要点将一些重要立法项目列为需要党中央研究的事项。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会议,研究涉及立法的问题。今年6月,经党中央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调整立法规划,在原有68件立法项目基础上增加34件,将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需要在本届完成的立法项目列入规划。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进一步健全了立法工作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制度,重要法律的起草修改和立法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切实保障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是,积极发挥两个作用。首先是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适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对39部法律的部分条款作出修改,取消和下放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为保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常委会及时作出涉及自贸区、司法体制改革、土地制度改革等领域的授权决定7件,支持和保障相关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其次是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案的组织起草工作;高度重视人大代表依法联名提出的立法议案,把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与编制立法规划计划、制定修改法律紧密结合起来;邀请代表参加立法调研、论证、审议等工作,认真听取代表意见;保障人大代表直接参与行使立法权力,讨论决定国家重大制度设计。

三是,着力提高立法质量。第一,切实加强和改进立法调研工作,通过实地考察、暗访、蹲点等方式,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多层次、多方位、多渠道摸清实际情况,使立法工作真正接地气。第二,创新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机制,本届以来推进将法律草案二次、三次审议稿也向社会全文公布,继续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同时探索建立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第三,注重统筹考虑立新废旧、修法释法并举和法律间协调衔接,本届以来先后5次一揽子修改法律53部,先后出台了关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与婚姻法有关规定的8个法律解释。第四,开展法律案通过前评估工作,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公众代表、相关经营者代表、专家学者和基层同志等,就草案内容的可行性、出台时机以及实施后的社会效果、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论证评估,为常委会审议通过提供较为客观的评价参考依据。

四是,加快推进重点领域立法。第一,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对立法法作出修改,完善立法体制机制,特别是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并明确其立法权力边界。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人大建设的精神,及时审议通过修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的决定,对县乡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代表选举和代表工作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作出完善。第二,加强经济领域立法,修改了预算法、保险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广告法、商标法等法律,制定了车船税法、旅游法等法律,还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价格改革等重大改革任务以一揽子方式修改了一批法律,抓紧编纂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第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修改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加大对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第四,加强民生领域立法,修改了食品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赔偿法、职业病防治法、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制定了精神卫生法、行政强制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第五,落实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及时出台刑法修正案(八)和(九),修改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六,着力加强国家安全领域立法,审议通过了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正在审议反恐怖主义法、网络安全法、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等法律草案。同时,依法及时对若干重大事项作出决定。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就废止劳教制度、调整生育政策、确定抗战胜利纪念日、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普选等事项作出一系列决定决议,依法有序推动相关工作。比如,为了铭记历史,将9月3日确定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又如,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规定作出特赦决定,习近平主席发布特赦令,特赦部分服刑罪犯,具有重大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

五是,加强宪法法律的实施监督。2014年通过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以立法形式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并规定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2015年通过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明确要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以此推动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不断完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着力加强主动审查,及时督促修改、纠正与宪法法律不一致的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扩大审查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积极探索开展审查建议的反馈和向社会公开举措。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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