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斑马线之罚”传递现代文明(2)

“斑马线之罚”传递现代文明(2)

全国首例“斑马线之罚”案的启示

这个被人们称为“斑马线之罚”的案件并非重大和复杂案件,也并不关涉当事人的重大利益,但案件的当事人贝先生却历经行政复议和法院一审、二审,经过7个半月的时间得到这样一个最终结果。这个案件向我们昭示了以下几点:

一是这个案件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的规定具体化了,可感可知了。

二是法律的正确实施离不开执法部门认真、扎实的执法工作。应当承认,驾车人在“斑马线”上不让行人的事件每天都在发生,但实际被处罚的却屈指可数。本案贝先生也许就有这样的心思。但是,浙江海宁交警大队交警执法就很认真,值得点赞。

三是当事人较真求真的法治精神可嘉。按一般人的思路,不就是100元钱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但贝先生不这样想,他相信法律,依法解疑。正是有贝先生这样的公民,才能够促进和监督执法部门认真执法。

这个全国首例“斑马线之罚”案件,可谓是法治教育的好教材,它启示我们:即使像机动车在“斑马线”上让行人这样一个简单的法律规定,要弄清楚,要落到实处,也需要像海宁交警大队的交警和贝先生那样的认真和执著才可以。

首例“斑马线之罚”案判决的标杆意义

人行横道即“斑马线”。机动车礼让斑马线,是基本礼仪,也是法律要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然而,即便法律利剑高悬,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甚至冲抢斑马线、逼停行人的不文明驾驶现象不时上演,而行人过马路“左顾右盼、胆战心惊”也成常态,“机动车先行”似乎成了人们的“集体无意识”。

拿本案原告司机贝某来说,由于缺失“行人优先、生命至上”的法律理念,机械理解“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认为行人过斑马线不能停,停下来就是主动避让车辆,就失去了机动车停车让行的前提,机动车可以先行通过,而交警对其罚款100元并记3分的处罚则是对法律的歪曲理解和适用。

法院判决则认为,行人是以通过为目的行走在斑马线上,即使中途有停顿,也属于“正在通过”。若汽车先行,将会危及行人人身安全。而机动车主动处于强势地位,停车让行既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文明社会内在要求。这种情、理、法相融的“说理”裁判,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无疑值得肯定。

而作为全国首例“斑马线之罚”行政诉讼案件,也具有重要的示范标杆意义——汽车是人造的,是服务于人、以人为本的,“礼让斑马线”应是机动车的道德与法律义务,“行人优先、生命至上”应是文明驾驶基本准则,在行人面前,车辆永远不能“称霸”,“停车让行”应当成为斑马线上的不二法则。

“行人优先、生命至上”应是文明驾驶基本准则,在行人面前,车辆永远不能“称霸”,“停车让行”应当成为斑马线上的不二法则。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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