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斑马线之罚”传递现代文明

“斑马线之罚”传递现代文明

【事件介绍】

首例“斑马线之罚”认定:机动车遇行人应主动让行

9月16日上午,全国首例“斑马线之罚”行政案件在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支持交警大队的主张,驳回原告贝先生诉讼请求的判决。嘉兴市中院在判决书中称,机动车在途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内在要求。

“斑马线之罚”

今年1月31日,贝先生驾驶汽车沿海宁市西山路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交警当场将车截停,核实了其驾驶员身份,适用简易程序向其口头告知了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等,并在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后,当场制作并送达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罚款100元,记3分。

贝先生不服,于2月13日向海宁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3月27日,海宁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海宁交警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4月14日,贝先生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海宁市法院于6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交警大队的主张,驳回贝先生的诉讼请求。6月26日,贝先生向嘉兴市中院提起上诉。8月5日,嘉兴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在二审庭审中,贝先生补充诉称,其的确在案发时间驾驶汽车路经案发路段,但从海宁交警大队提供的视频资料看,无法判定视频资料中行经路口的车辆即是其所驾。

故此,贝先生请求判令撤销海宁交警大队的处罚决定,要求海宁交警大队赔礼道歉。海宁交警大队辩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上诉人驾驶汽车行经案涉路口时,遇行人先于车辆进入人行横道区域由南向北即将通过车辆前方,未按规定停车让行,该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属于现场执法,案发路口交警看到上诉人的车辆违法之后,立即通过对讲设备告知前方路口交警进行拦截,且两个路口相距只有七八十米远,从车辆违法到被拦截没有离开交警视线,因此违法车辆就是上诉人所驾驶的汽车。

机动车应礼让行人

二审法院认为,从视频中可以看出,涉案车辆被拦截时交警系现场执法,由于案发路口至被拦截路口距离较近,当时该段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并不多,且仅有一辆与涉案车辆颜色车型一致的汽车在由东向西行驶,被上诉人称涉嫌违法车辆未离开过执法交警的视线具有合理性及现实可能性。上诉人在被拦截后与交警的对话中,并未否认涉嫌违法的车辆就是自己所驾驶的汽车,而且称“他正好停下来了,我开了,他在走么,我肯定会让了”,证明上诉人已经承认涉嫌违法的车辆就是自己所驾驶的汽车。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称:“上诉人在此期间也做到了减速慢行……”可见,上诉人对涉嫌违法的车辆即是其所驾驶的汽车已经作了自认。

其次,机动车作为一种快速的交通运输工具,在道路上行驶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与行人相比其处于强势地位,因此必须对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给以一定的权利限制,以保护行人。案发时,行人以较快的步频走上人行横道线,并以较快的速度接近案发路口的中央位置,当看到上诉人驾驶车辆朝自己行走的方向驶来,行人放慢了脚步,以确认上诉人所驾车辆是否停下来,但并没有停止脚步,当看到上诉人所驾车辆没有明显减速且没有停下来的趋势时,才为了自身的安全不得不停下脚步。如果此时上诉人的车辆有明显减速并停止行驶,则行人肯定会连续不停止地通过路口。可见,在案发时间段内行人的一系列连续行为充分说明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行人在通过人行横道过程中停下脚步的直接原因不是上诉人所称的示意车辆通过,而是基于自身安全考虑而采取的自我保护行为。

嘉兴中院二审判决书上写道:机动车和行人穿过没有设置红绿灯的道路路口属于一个互动的过程,任何一方都无法事先准确判断对方是否会停止让行,因此处于强势地位的机动车在途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而不应利用自己的强势迫使行人停步让行,这既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保障作为弱势一方的行人安全通过马路、减少交通事故、保障生命安全的现代文明社会的内在要求。

据此,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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