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国企改革意见必须防止几种偏向

落实国企改革意见必须防止几种偏向

习近平总书记对国企改革做过一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强调:要坚持国有企业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不动摇,坚持把国有企业搞好、把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优不动摇;对国有企业要有制度自信,深化国企改革要沿着符合国情的道路去改;要搞好经济、搞好企业、搞好国有企业,把实体经济抓上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要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即“三个有利于”标准,为深化国企改革提供了基本的目标指向、工作遵循和检验依据。中央关于深化国企改革的指导意见,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部署要求上做出了全面安排,是对总书记有关讲话精神的系统体现,我们应该深入学习、准确理解和贯彻落实。从一个时期改革实践和舆论影响看,理解和贯彻中央国企改革意见,必须注意防止几种偏向。

1.不能偏离改革主旨,为混而混、硬性混改

国企改革指导思想表明,改革目的在于“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其关键在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发展混合所有制,是国企改革可选择的一种形式和途径,但并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更不是目的,不能指望“一混了之”、“一混就灵”。中央对“混改”强调的重点,一是以“转换机制”、“放大国资功能”为出发点;二是要“稳妥推动”;三是从实际出发,“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目前一些省市将“混改”当成国企改革主要目标,不顾实际、不讲条件地下达硬指标、硬任务,规定完成“混改”时间进度表,搞“混改大跃进”的做法,应该尽快纠正。

2.不能偏离混合本意,让私资外资单向混国资

国企发展混合所有制,很重要的一条,是为了通过各种资本相互混合、交叉持股,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影响力。中央确定的基本原则中,表述为“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积极促进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显然是指在坚持公有制主体、国有经济主导的前提下,促进各种资本平等互混,而不是只混国资,且“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排在“非公有资本”前面,也说明国有经济及整个公有经济在我国地位重要,没有任何理由把“混改”等同于“国退私进”、“国退外进”。应看到,目前各地已出台的国企改革方案,几乎毫无例外都是要求国企向私资外资敞开大门,而对国资混出去不做部署、不提要求,这就会在事实上把“混改”搞成“单向混国资”,使“交叉持股”沦为空话。这次中央意见非常明确,既鼓励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参与国企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又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发挥国资运作平台作用,不只是为“退”,更是为“进”。鼓励国资以公共服务、高新技术、生态环保、战略性产业为重点领域,对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强的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实现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这是有战略意义的重大使命和责任,可不能把这条当作说说而已,漠然置之。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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