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政府大数据开发利用的对策
政府大数据的开发利用应该符合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根本目标,坚持法治化、民主化、市场化与科学化导向。针对当前我国政府大数据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需要以治理的思想,平衡各主体间的利益,可以从以下方面探索解决办法:
一是加快立法进程,在立法、规划、管理机构调整等多方面展开布置,明确数据公开和使用的范围,明确政府、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数据收集、存储、利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实现依法对数据进行采集、管理、开放与利用。美国在政府开放数据进程历经数十年时间,先后通过了《信息自由法》、《电子信息自由法》、《数据质量法》、《开放政府法》等法案,值得我国借鉴。
二是用民主协商的方式解决价值观争议和权益分配问题。政府大数据开发利用面临复杂的利益和风险问题,需要通过民主协商方式细致协调各方利益,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对一些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准确定位,制定具体明确的解决方案,兼顾数据开发利用的公平与效率。
三是对政府开放数据实施风险评估。政府数据的开放利用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涉及个人隐私与企业秘密泄露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等问题。因此,需要针对不同类型政府数据的开放与利用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合理的风险防范策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数据的安全利用。
四是采用经济分析方法进行大数据开发利用的成本效益评价,运用市场化的方法对成本与收益进行合理分配。没有科学合理的效益评价,政府数据开放和利用就难以有政策依据和稳定的财政保障。
五是科学利用大数据分析结果。科学合理地使用大数据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大数据分析结果通常只是揭示了相关关系,而相关关系并不一定就是因果关系。大数据关于样本等于总体的假设通常是不符合事实的,因而统计学中的抽样误差问题依然存在。[36]“数据驱动的科学”鼓励人们进行被动的数据收集,而不是主动的实验与测试,也诱使人们搞“数据欺瞒”(hornswoggling,指缺乏统计学依据的数据欺诈)。[37]对大数据结果的偏信和轻率接受,可能导致错误的决策。因此大数据的开发利用应结合正确的理论和其它科学分析方法,实现科学管理与利用,避免滥用和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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