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宪法精神 建设法治中国

弘扬宪法精神 建设法治中国

编者按:今天我们又一次迎来国家宪法日。设立国家宪法日,是推进宪法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的重要举措,也是增强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夯实法治基础的有效途径。以这样一种特殊的形式凸显宪法的崇高地位,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为纪念2015年国家宪法日,东方讲堂4日在上海市社联群言厅举行“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主题宣讲活动。上海市社联组织法学家围绕“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主题撰文,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深入学习宣传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今刊发部分文章以飨读者。

依宪治国与党的领导权实现方式法治化

郑成良

与法治原则相互兼容的领导权实现方式,就是法治化的领导权实现方式。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国家治理一直在对此进行实践和探索。

对于纪念宪法、宣传宪法和实施宪法来说,有三个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事件。第一个是1982年《中国共产党章程》的修改,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第二个是1997年中共十五大正式确认法治原则以及此后的宪法修改,在宪法中明确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三个就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三个重要事件,在中国和全世界的共产党执政实践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治理实践历史上,都具有开创性意义--首次提出执政党的活动要服从宪法和法律的约束,首次确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首次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作出系统部署,在重申坚持党的领导的同时,又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在那些既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又确信社会主义国家应当是且必须是法治国家的人们中间,党的领导原则与法治原则都是考虑中国问题、解决中国问题的两个不可或缺的维度。从观念形成的社会实践基础层面来讨论,大致上可以说,对党的领导原则的坚持,主要来自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实践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实践)所证明的成功经验;而对法治原则的坚持,则主要来自于中国以及前苏东社会主义阵营国家治理实践的沉痛教训:在中国共产党人于改革开放过程中选择走法治道路之前,世界范围内的所有社会主义国家在国家治理实践中,全都长时期地持续拒斥法治原则,以不受法律限制的专政方式治国施政成为一种常态现象,严重偏离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规律和目标,以至于迄今为止,“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一种法治类型和国家形态,还只是价值目标意义上的应然而非历史存在意义上的实然。

为了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使法治从应然转化为实然,在观念和认识上理顺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法治原则的关系,是一个具有前提意义的重大理论问题,可以说,此前所有社会主义国家在国家治理方面的根本教训,就是没有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换言之,没有做到党的领导权实现方式的法治化。

党如何来行使领导权?社会主义国家治理实践的历史表明,在执政党领导权的实现方式上存在着不同的选项,既有与法治原则相互排斥的领导权实现方式,也有与法治原则相互兼容的领导权实现方式。与法治原则相互排斥的领导权实现方式,表现为一种站在宪法、法律之外和超越于宪法、法律之上的领导权,它不仅难以真正做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甚至也不会认同法治原则,不会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视为理应追求的价值目标。而与法治原则相互兼容的领导权实现方式,就是法治化的领导权实现方式。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国家治理一直在对此进行实践和探索,前述三个意义深远的重大事件,构成了此种实践和探索的重要标志,而其间最具概括力的理论表达就是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由此申发,只有通过一系列合理而有效的制度创新和程序设置确保党的领导权以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方式来实现,才能够达成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法治原则的和谐统一。

(作者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