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宪法精神 建设法治中国(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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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实施的技术问题

孙笑侠

只有让宪法争议转化为宪法技术,才能让宪法制度变成宪制秩序。

在改革与宪法实施的问题上,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这就是宪法实施的一个技术问题。宪法实施技术,通俗地说就是宪法实施与监督的制度性机制、手段、方法。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上来看这种技术,就是制度问题、程序问题和方法问题。制度问题就是宪法监督制度,程序问题就是宪法监督程序,方法问题就是宪法解释方法。通过这种技术,使宪法实施中的复杂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这就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宪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强调“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正是为宪法实施指明了这种技术路径。只有让宪法争议转化为宪法技术,才能让宪法制度变成宪制秩序。

第一,巩固和发展我国合宪性审查技术取得的成就。现有的合宪性审查技术包括四方面:一是主体。宪法确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合宪性审查的主体。二是职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三是责任方式。“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四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2009年在法工委下成立法规审查备案室,作为专门机构处理违宪审查和违法审查的受理工作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制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和《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这些技术成就要巩固和发展。

第二,加快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合宪性审查制度。上述两个备案审查程序都是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它们属于宪法实施技术的组成部分,但还不是全部内容。从合宪性监督启动情形来看可分为两大类:一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这是依规定审查的;二是对违宪申请事案的审查,是依申请而受理监督的。从宪法实施技术上来讲,违宪申请事案审查程序还没有明确。谁有权提出违宪行为事案的监督请求?加强合宪性审查技术还包括宪法解释方法的充分运用。在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中要运用宪法解释方法。

第三,应当在司法领域强化宪法的实施。基于保障公民权利需要却又缺乏法律依据时,在行政诉讼的个案中,应当允许判决书中引用宪法条文。比如“李茂润诉公安机关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行政不作为导致的损害,行政机关也应当赔偿。这个解释扩大了公民权利。事实上这个解释完全应该从宪法的权利保障上寻找依据。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这一条款,是一个概括性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兜底条款,它是宪法未列举的公民权利的推定依据。因此应当允许人民法院引用宪法条文。

只有实施的宪法才是有生命力的宪法;只有被运用和被解释的宪法,才是能生长的宪法。通过宪法解释方法来增进宪法的生长。宪法不仅可以通过实施来增强活力,宪法还可以通过实施和解释得以不断生长。宪法运用和解释能使一个政治统一体处于不断生长、形成和创造的过程。所谓“宪法的生命”也在于此。

(作者为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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