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宪法精神 建设法治中国(5)

弘扬宪法精神 建设法治中国(5)

从严治党,不断接受人民的选择

汤啸天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被宪法确定之后,必须实行由主要依赖规定性领导向主要地依靠示范性领导的转变。

我国《宪法》在“序言”中载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其中,无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的历史回顾,还是“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未来展望,都在陈述中国共产党所处领导地位的同时,强调了人心向背的重要性。从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实践看,党的先进性不容怀疑,但是,党先进性的资源流失也确实存在。坚定不移地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有自信、有力量、有自我净化能力的表现。只要“时时勤拂试,勿使染尘埃”,中国共产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就一定能够重新建立。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对当前的反腐败斗争形势作出了如下判断:“从这两年查处的案件和巡视发现的问题看,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主要是在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上还没有取得压倒性胜利,腐败活动减少了但并没有绝迹,反腐败体制机制建立了但还不够完善,思想教育加强了但思想防线还没有筑牢,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重构政治生态的工作艰巨繁重。”显然,反腐败斗争“还没有取得压倒性的胜利”是一个关键性判断。执政的合法性并不完全在于政权的取得,而是决定于人民的认同。对任何执政党而言,昨日的辉煌不可能作为今日在竞争中取胜的“护身符”,选择什么政党作为执政党最终取决于人民的意志。中国共产党绝不能陶醉于宪法规定了其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必须真心诚意地抓好自身的建设,尽快地实现由主要地依赖规定性领导向示范性领导的转变。所谓规定性领导,是指执政党的领导地位由宪法和法律所规定,党并且在实际上执掌着政权。《宪法》中“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这一表述既是对未来的展望,也表明从现在到未来中国各族人民的选择权也将与时俱进。所谓示范性领导,是指执政党以自己的先锋模范行为,引领、带动全国人民珍爱稳定的社会环境,按照法治原则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笔者以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被宪法确定之后,必须实行由主要依赖规定性领导向主要地依靠示范性领导的转变。这种转变实现得越迅速、越全面、越自觉,执政地位就越巩固,用于执政的成本也就越低。按照领导科学的研究,领导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种:一是命令式领导。命令式领导具有强制性的特征,建立在下属对领导者职位权力的畏惧或恐惧基础之上,典型模式是“因为你掌权,所以我服从你”。二是说服式领导。说服式领导是一种建立在领导者的影响力之上的领导行为,其中领导者的理论、威信、人格、能力足以能够说服他人,是实现领导意图的关键,典型模式是“因为你讲理,所以我听你”。三是示范式领导。示范式领导是建立在下属对领导者的认同、信服、信任,由衷爱戴、自觉归依、主动模仿基础之上的,典型模式是“因为你率先,所以我跟上你”。只要执政党的主张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人民的根本利益不相吻合,人民就可以不接受或者不在内心接受执政党的主张。只要执政党不能以表率作用感染人、打动人、激励人,即便执政党可以把自己的意志转化为法律或者行政命令并迫使国民接受,其执政成本的攀升也就不可避免。

(作者为上海政法学院编审,上海市法学会副秘书长)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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