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宪法精神 建设法治中国(2)

弘扬宪法精神 建设法治中国(2)

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共享发展

李学尧

宪法或者法律更多地关注于社会正义的实现。从这个角度来说,共享发展就是宪法的核心精神;共享发展就是法治建设的核心任务。

如果我们将共享发展放在政治学或者法学的理论脉络中,实质上,它就是正义概念的另外一面。在这其中,与之关系最为紧密的是互惠正义。按照正义的理论,任何社会都具有利益的冲突和一致这样双重的结构,而正义原则主要就是体现为一种公平的精神,能够得到参与者的接受与认同。按照现在学术界流行的博弈进化理论,合作是社会存在和进化的必要前提,而合作的另外一面,实质上就是正义;核心是互惠正义。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共享发展”的概念,它就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进一步推进法治国家建设”、“依宪治国”精神的进一步深化。因为,众所周知,宪法或者法律更多地关注于社会正义的实现。从这个角度来说,共享发展就是宪法的核心精神;共享发展就是法治建设的核心任务。

共享发展的目的是通过释放制度红利,提高民众的福利水平。通过环境保护,来使得下一代也得到当代发展的实惠。将它放在发展经济学的视角里,就是不能只是简单地追求GDP总量的增长,要以民众的基本需要出发,来注意改进卫生、营养、科学研究、教育等福利条件。换言之,在发展的量化目标中,应该更多将衡量一国公民生活幸福指数和国家社会文明建设高度的标志--社会福利作为主要目标。

共享发展显然是要从“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到“共同富裕”的重大时代转变。在前面这一阶段,必然会让公平正义原则让位于效率优先原则。而共享发展概念的提出,必然会将互惠正义的实现作为重要内容。但是,共享发展显然还不止于此。它还包括“政府与民众、国家与人民分享发展的红利”,意味着政府应让民众直接从高额的外汇储备、财政收入获得实惠,党中央推进的“八项规定”、国有企业改革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路。此外,从代际的共享发展而言,就是要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等。

仅仅有以上这些内容,还是无法体现“共享发展”的应有之义。因为共享发展作为一种主体间互动关系的经济发展观,关注点应该在相互主体之间的双向互动、关注于“互惠”,而不只能关注于弱者。因此,从宪法的角度而言,确立社会保障制度、确定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在法律上推进严格的环境保护等,还是不足够的。它还应该体现于如何进一步地保障市场的自由度和国民的基本权利。我们应将共享发展放在法治、依宪治国的顶层设计层面去思考。法治可以形成有利于政府和人民双方的互惠效果,要注意推进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一种互惠性结构的进一步建构;关注于财产权(不限于私有权)的保护(市场自由度的保护)和社会保障制度两者的平衡。在福利的再分配中,应限于采用税收等手段,而谨慎地在法律制度的具体运行,比如合同法、财产法、侵权法等法律制度的运转中,导入福利分配的概念。比如,应将国有企业更多地视为市场主体,并进一步明晰其产权,而不要将其视为福利分配的一个构成部分。在污染权、能源权的分配方面,更多从能否提升社会整体效率来考量,而尽量避免有太多的政策平衡性思考。

(作者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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