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示与思考】
“大学生在家闲着没事,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从各大网站的新闻标题就能知晓网络舆论的基本立场。果然,打开跟帖,网友几乎众口一词地吐槽量刑过重。在汹涌澎湃的网络民意前面,司法要保持定力、站稳立场,但显然也不能无视民意的存在。
那么本案量刑过重了吗?换言之,掏鸟16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了吗?最高法在《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说得很明白,所有隼科动物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分别为6只和10只。如此看来,法院的量刑也没有什么问题。
除了非理性的情绪宣泄,网友的吐槽也恰恰击中当前动物保护的“软肋”。很多人既不认识燕隼,也不知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更不知道“上树掏鸟”的严重后果。其实,别说燕隼,就是猎捕蛤蟆、壁虎、麻雀等常见动物,也可能构成犯罪。在保护动物上,政府部门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不够,民众与法律脱节,有些人稀里糊涂就违法犯罪了。
不懂法不是就要、就能犯罪的理由。作为一个人应该有善念,鸟儿有自己的父母和孩子,有一个幸福的家庭,你去把人家的窝给掏了,还把鸟的一家人卖的妻离子散,和那些爱鸟人士相比,是不是太缺德了。正是不知道燕隼如此珍贵,以为掏鸟是做了一点小坏事,才引发了答案和十年半的刑期。勿以恶小而为之,这是一个颠簸不破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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